
佛山中院两个案例入选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赶紧给佛山中院点个赞!!!!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统一发布了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关生产经营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跨境投资、跨境婚姻、跨境务工等领域权益保护等内容,对广东全省法院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进行指导。


(滚动查看)典型案例
1.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采纳香港律师法律意见解决涉港民商事纠纷
2.圳通公司诉协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确认港籍调解员异地调解商事纠纷效力
3.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
4.澳门钜记公司诉澳人岛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澳门企业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
5.北京皮草厂公司申请港京裘革厂公司破产清算案——准许香港企业申请内地子公司破产
6.葛某诉甄某长等执行异议之诉案——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所购房屋物权期待权保护
7.华夏航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准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财产保全请求
8.香港泉水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依条约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9.合利公司诉珠海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准许澳门企业申请变更内地不动产登记请求
10.海洋渔业局诉彭某权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案——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认定
11.赵某婷诉林某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香港夫妻在内地房产赠与效力确定
12.谢某芳诉柏林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跨境务工人员“一工两签”效力认定
13.有成公司诉秋长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置换、土地规划行政纠纷案——香港企业在内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益认定
14.杜某峰诉李某英等合作合同纠纷案——香港居民租借内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力认定
15.澳门红云公司等诉武某新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内地居民投资澳门企业协议约定效力认定
16.鑫光公司诉中意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内地企业破产管理人撤销与澳门企业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
17.东方恒泰公司诉华盛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内地企业对以香港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的认定
18.李某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案——认可和执行澳门刑事判决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内(佛山中院案例)
19.张某和诉陈某仔股权转让纠纷案——确认内地和香港居民依意思自治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佛山中院案例)
20.倪某熊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案——认可香港法院判决香港和内地居民离婚案件关于离婚部分内容
这两个案例为什么能入选?
小编带你一起来看


李某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案——认可和执行澳门刑事判决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内容
【案情简介】
内地居民麦某开在澳门非法侵占被害人内地居民李某旺的港币400万元,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5年7月10日依澳门《刑法典》第199条第1款和第4款b项结合第196条b项认定麦某开构成信任之滥用罪,判处麦某开2年6个月徒刑,并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74条规定,裁定麦某开赔偿被害人李某旺港币400万元的损失。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在刑事案判决书中写明该案“嫌犯”麦某开已经合法传唤,缺席审讯并由辩护人代理。上述刑事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损害赔偿判决均作出“驳回上诉”判决。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案判决书已通知有关人士,并已生效。麦某开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也未对其判决的内容予以执行。2017年7月13日,李某旺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判决中民事赔偿的内容予以认可和执行。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案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审查。麦某开住所地为佛山市,佛山中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李某旺申请认可和执行案涉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属于上述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的范围。麦某开经过合法传唤,并有辩护人代理诉讼,且判决已经生效和通知麦某开,该判决不具有《安排》中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遂裁定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案件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经生效。

(图片来自网络)【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和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确定的民商事判决的范围,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刑事判决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判项,依法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和诉陈某仔股权转让纠纷案——确认内地和香港居民依意思自治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2014年,内地居民陈某仔与香港居民张某和、梁某铨、梁某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仔向张某和、梁某铨、梁某太转让其持有的神羽纺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神羽公司)50%的股权;陈某仔承诺香港神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15至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经营利润分别达到特定的目标总额,否则张某和、梁某铨、梁某太有权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给第三人或要求陈某仔按原价购回三人所受让的股份,陈某仔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三人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占用费。后陈某仔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未按照约定使公司的经营利润达到目标数额。2017年8月31日,张某和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陈某仔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承担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和与陈某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明确适用内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处理。双方均确认香港神羽公司的目标股权并未变更到张某和名下,陈某仔也未举证证明香港神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已达到既定的经营利润目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解除张某和与陈某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判令陈某仔返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判后,陈某仔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自网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根据商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处理跨境商事纠纷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支持香港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平等保护香港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佛山中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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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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