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
暨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白皮书
前 言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都作出了重大贡献。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经济发展的新时代中,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民营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和注入了“强心剂”。
佛山市是典型的民营经济大市,民营经济贡献了佛山市六成的国内生产总值,七成税收,八成的工业增长率,九成的企业数量。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让广大民营企业获得更多政策支持、政务服务和法治保障,是引导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舞台、实现更大作为,推动佛山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近年来,佛山中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2019年初,佛山中院积极参加“企业暖春行动”,主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2019年8月,佛山中院联合佛山市工商联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就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向民营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现佛山中院对涉民营企业的商事案件审判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提炼总结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具体举措和机制,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十大商事案例,期望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正有序的司法环境。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功能作用,佛山中院结合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针对民营企业在内部管理、对外交易、借贷融资和资金流动性管理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症下药发布相应的法律风险提示,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民营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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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总量高位运行
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的商事案件23187宗,占民商事案件的21%;其中,一审收案20172宗,同比增长25.4%,二审收案3015宗,同比减少16.9%。共审结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22235宗,占审结民商事案件的20.6%;其中,审结一审案件19105件宗,同比增长12.1%;审结二审案件3130宗,同比减少13.3%。上述数据反映,佛山市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整体上处于上升态势,案件总量处于高位运行状态。
2016年—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收结案数量
(二)案均标的额大
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审理一审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结案标的额约为180.12亿元,同比下降10.8%,与佛山市GDP增速放缓的经济形势呈一致性。虽然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的标的总金额有所降低,但仍占据全部民商事案件标的总额的34.8%,案均标的额达到94.3万元。
(三)各区案件分布不平衡
从2018年佛山市五区法院移送的涉民营企业商事上诉案件数量来看,排名前三的法院为南海法院、顺德法院和禅城法院。上述三区法院移送案件数量占佛山中院审理的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总数的91.3%。

2018年佛山各区法院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移送上诉情况
(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受理的涉民营企业的商事纠纷中,传统合同类纠纷所占比例最高,为71%。随后依次为金融纠纷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占比分别为22%和4%。

2018年民营企业所涉商事纠纷案件类型分布

传统合同类纠纷中,主要的类型为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以及委托合同纠纷。其中,买卖合同所占比重高达79.1%,是民营企业所涉纠纷数量之首。具体案件分布情况如下。

2018年民营企业涉及传统合同类诉讼的分布情况

金融案件中,主要的案件类型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比最高,为78.8%。

2018年民营企业涉及金融诉讼的分布情况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占比较高的纠纷类型分别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和公司解散纠纷。具体案件分布情况如下。

2018年民营企业涉及公司诉讼的分布情况

(五)案件审理周期有所缩短
2018年度,佛山中院民二庭多措并举,提升审判效率,成效显著。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61天。其中,审理天数小于30天的案件共935宗,占总数36.5%。相比于2016年69天、2017年63天的审理天数,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呈下降趋势。

2016年—2018年佛山中院涉民营企业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含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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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举措和机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凝聚保护民营经济思想共识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申了中央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一贯立场,并为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充分认识新时代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全面总结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和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经验,全面查找工作差距和不足,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广东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和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佛山中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项要求,全院上下凝聚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思想共识,把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纳入法院工作要点,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聚焦服务大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以公正司法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方位、各环节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推动佛山地区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助力提升佛山地区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法制化水平。
(二)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干事创业信心
佛山市两级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2018年共审结各类产权纠纷案件17733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依法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将产权保护与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度融合,严厉打击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黑恶势力犯罪。其中,梁文杰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案件被评为“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犯罪,佛山中院印发《关于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紧急通知》,加强立审执衔接,外部推动建立公检法横向联动机制,在犯罪线索摸排移送、证据收集固定、犯罪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统一标准、强化联动,共同防范打击“套路贷”诈骗,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
二是严格依法规范涉民营企业的财产处置。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财产查控、管理、处置全程智能化办理,切实以信息化促规范化,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开发建设佛山财产查控网,覆盖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所有协助执行单位,覆盖包括存款、不动产、股权、理财产品等在内的主要财产形式,查控冻结网上一键办理、全程留痕。建成物联互通平台,对于保管于院内智能仓库的执行财产进行严格的出入库控制,对院外固定场所集中管理的执行财产,通过运用实时定位、轨迹跟踪、越界告警等功能,实现对执行财产实时可查、可视、可追踪。创新“法院+社会机构+网络平台”的司法网拍模式,涉案财产网上公开处置,接受监督。去年全市法院司法网拍年成交金额93.8亿元,溢价率52.7%,位居全省前列。通过上述创新工作机制,较好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障了企业家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发挥禅城法院集中管辖的优势,2018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3110件,同比增长160%,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64件355人,开展了知识产权专项执行行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交流协作,推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佛山设立巡回审判法庭,市法院设立知识产权高新区巡回审判法庭,以“双法庭”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作,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共同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合体;与佛山陶瓷协会、顺德知识产权协会等行业协会签订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协议。强化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连续第10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采用“庭审全网直播+专家解说”的模式公开审理美的公司诉格力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超170万人次在线观看。
四是对涉产权冤错案件坚持有错必纠。佛山两级法院严格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加大对民营企业申诉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作出妥善处理。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再审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57件,依法纠正改判31件,进一步营造了依法保护产权的社会氛围。同时,佛山两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管理体制机制,尽最大力度做到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全面提升商事审判质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一是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大局。面对近年来金融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的新形势,佛山中院主动调整审判力量部署,积极认真应对新挑战。为了有效指导现阶段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根据金融案件审判改革总体方向,在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特性及规律进行综合评估后,佛山中院在民二庭设立了专业的金融审判合议庭。金融审判合议庭成立后,在帮助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和协助构建、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佛山中院积极与佛山市金融局、佛山市银监局、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及保险、证券行业协会等部门召开金融稳定与监管协调联席会议,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加大维护各部门金融稳定与监管协调合作力度。
二是统一商事裁判标准,有效防范同案不同判。为了进一步统一商事案件的裁判标准,佛山中院先后确立了审判长联席会议和员额法官联席会议两项制度,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会议流程、讨论方式和会议纪要的制作,使这两项会议制度在应对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同时,佛山中院建立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分类资源库,将已结金融案件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按照案由、法律关系性质等集中分类,并建档共享,供日常办案及调研分析时借鉴使用,还将常见的、有理解误区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统一说理文库,下发全市法院参照适用,以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另外,佛山中院注意加强对佛山市五区法院的商事审判业务指导,在已有的两级法院法官续职培训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撰写案件发改分析报告和定期与基层法院召开案件发改分析研讨会等形式,进一步统一两级法院的商事案件裁判标准。
三是注重商事课题调研,强化司法引导功能。针对商事立法司法的空白地带和具有前沿性、趋势性的问题,以及在一定时期内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佛山中院积极组织精干力量展开深入调研,对调研成果进行归纳和梳理后形成书面材料,并通过权威媒体对外发布,为其他法院同行、相关职能单位和各类商事主体提供有益借鉴。比如,佛山中级先后发布《涉银行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商事审判白皮书》,集中梳理相关金融和商事案件,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厘清相关法律争议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共同优化佛山地区的营商环境。商事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中具有快捷性、实用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优势,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为了增强当事人通过仲裁制度解决纠纷的信心,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加速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优化佛山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佛山中院不断加强与佛山仲裁委员会的联系互动。佛山中院与佛山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畅通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联系渠道,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同时,佛山中院与佛山仲裁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司法审判与商事仲裁协作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工作意见》,明确了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并就仲裁案件处理的协作机制、资源共享,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对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建立了法院对仲裁案件财产保全以及执行予以优先办理的机制。
(四)完善破产制度机制,促进民营企业涅槃重生
健全司法处置企业机制体系,积极挽救困境民营企业。一是建立府院破产协调机制。推动市委专门成立市破产案件处置工作联合协调小组,并进一步与地税等部门签署备忘录,在税务处理、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深度合作,保障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二是推进“市场化+法治化”重整机制。建立涉困企业挽救价值识别机制,通过清算与重整程序的转换,有效盘活企业资源,推动企业重返市场。近三年来共25家民营企业重整成功,审结的多个破产重整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三是构建“三位一体”配套制度。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基金、利害关系人垫付制度、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形成“三位一体”长效配套机制,保障企业破产程序稳步推进。2018年全市法院共促使94家产能落后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推动佛山产业优化升级。
(五)大力提升执行能力,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共办结执行案件77993件,及时兑现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当事人胜诉权益。一是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动市委统筹20家成员单位成立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与5000多个综治网格有效对接,768个基层组织广泛协助执行。二是创新执行方式。创新“执行110”全天候反应机制,专设执行110值班室,与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对接,全天候受理线索举报、快速反应出警、统一指挥调度,集中实施司法拘留、扣押、查搜、边控等强制执行措施。三是完善智慧执行模式。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开发运用执行大数据应用系统、被执行人综治网格云图等信息化平台,推动查人找物、财产变现、失信惩戒等执行工作环节智能化,实现执行管理的集约化、扁平化、可视化。四是加强执行规范建设。制定56份规范性文件,覆盖财产查控、款物管理、信访督办等各环节全流程。开发执行可视化数据分析平台,综合评价执行流程、效率、效果等,促进执行工作整体规范。
(六)升级诉讼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一是以集约化提升服务效率。在功能上,将原来分散于各部门、各环节的近70项诉讼服务职能集中前移至中心的30个窗口(岗位),让诉讼事务“一站式”快速办清。二是以智能化拓展服务场景。佛山中院作为最高法院首批跨域立案改革试点单位开发跨域立案平台,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办理立案,两级法院建立网上自助立案平台,使“网上诉服”更加快捷。佛山中院研发跨域审判APP,实现网络实时开庭(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依托官方微信拓宽诉讼服务辐射范围,向群众提供预约立案、法律查询、文书格式等近在手边的诉讼服务。佛山中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对一办理诉讼事宜,做到“线上诉服”每问必答。同时,发挥大数据优势,引进智能导诉机器人与群众开展个性化交流互动,根据群众诉求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引导、相似案例推送以及调解建议等服务。三是以多元化构建综合服务体系。佛山中院作为全省首家试点单位,联合佛山市总工会在全市开展“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引入律师服务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协调司法局组建包括85名律师的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志愿律师以第三方身份独立为涉法信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无偿申诉代理服务。建设诉前和解中心,落实省委政法委“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广东省实践创新项目”和佛山市委“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改革任务,根据佛山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群众诉求服务体系工作方案安排,按照成立独立于法院的诉前调解机构、坚持调解前置于诉前、诉前调解机构与法院业务紧密衔接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诉前和解中心的基础建设、制度框架搭建完善、调解队伍组建、人案配置、网上工作平台建设、宣传引导等工作,2019年6月初在市区两级同步挂牌运行。
目前,佛山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已被评为全省首批5家诉讼服务示范窗口之一,南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也被评为全省第二批8家诉讼服务示范窗口之一。
(七)发挥涉外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涉外审判一直是佛山中院的“传统优势项目”,近年来,佛山中院继续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佛山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1709件,标的额45.7亿元,涉及“一带一路”沿线8个国家。佛山中院开展涉港澳民商事诉讼简化试点改革,适度简化文书送达、港澳法律查明与适用等环节,提升审判效率。佛山中院率先在广东省内推行港澳籍商事调解员机制改革,聘任首批5名在商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综合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的港澳籍特邀调解员,积极参与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妥善化解涉港澳矛盾纠纷。同时,为了共同预防和有效化解佛山市涉外商事纠纷,推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依法维护佛山公平贸易环境,佛山中院加强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佛山市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双方于2019年6月签署并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方案》,确保佛山市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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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地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一)民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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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增资及减资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及八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并办理评估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权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增资依据设立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风险要点:
(1)权属是否转移。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应办理权属移转,及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应办理手续,权属归属公司,否则就属于出资不实。对于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还需办理解除抵押等权利障碍,对非货币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办理权属转移。
(2)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实践中,部分存在股东货币出资不充足、期限内未完成出资,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权属转移、未进行价值评估等瑕疵出资的行为。也存在着部分股东出资后以借款、交易或者分配股利的形式抽逃出资的行为。对于公司经营而言,应避免出现上述情形,否则公司债权人或者异议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相应股东对公司拖欠货款或其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3)减资程序规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减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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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方面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送交股东。同时,公司还必须依据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公司开具、承兑票据进行了规定。
风险要点:
(1)税务法律风险。公司合理避税需符合法律规定,为避税而伪造或变造文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逾期缴纳所得求或者增值税等税款的,将承担滞纳金或其他行政处罚。在公司内部或外部经营中,应对税款负担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对税款负担约定不明而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
(2)票据法律风险。票据法严禁公司开具空头支票、伪造或变造支票等违法行为,公司在经营中应遵守票据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
(3)资金管理风险。公司内部或与其他主体发生款项往来时应对款项性质进行准确备注或者记账,支付货款的应注明支付哪个合同或者哪一批次的货物款项,支付员工工资的也应有明确备注,以备在诉讼中证明己方的诉讼主张。同时,公司对出纳、财务转账应加强管理,与合同合作方建立公对公或者明确的收款账户,避免出现员工私下转账或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支付方式,造成公司在诉讼中承担更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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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至四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会议制度、表决权制度,公司法第九十八至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职权、召集、表决投票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确立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具体情形。
风险要点:
(1)效力瑕疵。在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中,因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密切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重视股东会,常常出现股东会决议存在问题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比如未召开股东会或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但缺少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等。
(2)程序瑕疵。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已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表决及计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亦可以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及表决需依据法律规定、章程规定进行,否则会面临异议股东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内容瑕疵。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了规定,但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此再进行约定,故公司依据程序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依法有效,但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能对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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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任职及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至一百四十八条对公司董监高的任职及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监高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经营应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
风险要点:
(1)任职法律风险。因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任职有禁止性规定,即无行为能力人、贪污等犯罪期未满五年等人员不能担任公司高级职员,故公司在聘请高级职员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回避该类人员。
(2)违反忠诚勤勉义务。公司董监高对公司由忠诚勤勉的法律义务,不能收取贿赂,或利用公司谋取私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高级职员禁止的八种行为,在高级职员出现该八种行为的情况下,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有权向该职员主张损失。
(3)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高管掌握一定技术信息,公司也会有商业秘密掌握在高管中,故公司应加强对高管约束,避免技术或商业秘密泄露,造成公司损失。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保守秘密条款或者禁业禁止条款,保护企业经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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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根据目前的司法裁判标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对内对外都代表公司意志,相应的签字、加盖公章行为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需加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风险要点:
(1)公章使用风险。盖章人员对公章管理不严、对骑缝章的加盖认识不足、方法不对。实践中出现合同签章页与正文形成时间不一致,签署的多页合同文书中被合同相对方换页,从而损害公司权益。
(2)公章管理风险。因加盖公章通常代表公司意志,故在公司内部需加强公章使用、登记等管理措施,避免出现未经审批或核对对外加盖公章确认账款等行为,让公司承担法律风险。
(3)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定代表人经商事登记,对外代表公司。民营企业应对内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规范其相应职权,避免出现其为个人私利与公司外部人员签署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或者文件。对公司重大的经营或者投资,公司应出具书面文件予合作方,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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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或者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单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控制人不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
风险要点:
(1)程序瑕疵。公司管理层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再投资或为股东提供担保事项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合规的程序,若不符合程序规定的,相应决议及决议实施属无效法律行为,公司经营会面临不确定性很大的风险。
(2)内容瑕疵。公司实施自治,法律对公司决议内容一般不予审查,但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决议,异议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上述决议进行司法审查,并据事实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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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算义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风险要点:
(1)未按期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民营企业对外交易业务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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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方面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风险要点: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法律风险。从商事案件审理情况来看,部分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合同主体的审查过于简单,存在合同主体不明确、主体混乱、合同相对方不明等情况。如签订合同时未要求相对方企业加盖公章,导致对合同相对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存在争议;公司业务员未出具任何授权手续材料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出现争议后该公司却据此否认其参与了相关交易,给当事人主张权利及案件审理带来了风险及困难。部分合同虽载明了交易主体为企业并加盖了公章,但未要求相对方的签约代表出席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并签字确认,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给合同效力的认定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又如,法律对部分行业的从业资格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缺乏相应的资格证书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此外,内设机构或者未经授权人员等主体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往往对此审查过于简单,导致容易出现表见代理、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从而产生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效力待定等纠纷。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主体进行必要审慎的审查,如签订合同时要求相对方或相对方签约代表出示授权委托材料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避免对合同的主体出现争议和纠纷。
(2)合同形式及内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基于交易快捷方便等考虑会采取多种形式签订合同,但部分当事人会忽视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导致出现争议及纠纷时难以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在诉讼中陷入被动,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另外,实际交易过程中,很多合同存在约定内容不规范、不完备等情况,如缺乏具体确定的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导致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并引发纠纷诉讼。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交易过程中企业应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部分情况下为了更便利地完成交易而采用书面合同以外的交易方式的,也应当保留足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合同约定应当尽量避免前后矛盾及产生歧义,对货物名称及数量、支付方式及时间、产品质量及规格、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当尽量约定明确,以免后续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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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风险要点:
(1)实际交易主体混乱的风险。当事人在合同中虽载明了交易主体,但在交易过程中却以其他主体的名义签收货物、支付款项、确认欠款等或交易过程牵涉其他主体,又未保留相关证据,导致实际的合同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难以确定,不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基于交易便利等原因确有需要变更履行方式等,应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方式进行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
(2)交易流程不规范的法律风险。实践中,部分企业签收货物人员、结算人员乃至送货方式变动频繁,未定期进行交易对账或对账方式混乱,经常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对相对方进行沟通,下单或催收货款,且不注意固定相关的证据,导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存在困难,难以还原交易过程,容易承担由此产生的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买卖双方实际上通过口头方式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但未以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又未有其他证据可予以证明,产生纠纷时难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尽量规范自身的交易模式及交易流程,避免因交易双方相互熟识等因素导致的随意性,同时注意收集及保留可以证明交易过程及交易事实的证据,包括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单据、记录等书证或物证,还需要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协助义务或催收等,并及时固定可以证明这些事实或行为的证据。此外,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也尽量以书面方式进行,如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否则风险难以预料。
(3)交易凭证不齐全的法律风险。交易凭证记载了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及款项收支等关键信息,是还原商事交易过程的重要证据。然而,不少当事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都存在不注意保留交易凭证或交易凭证记载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法院难以查清交易事实,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预见的诉讼风险。如货物买卖交易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送货单、出仓单等可以证明交付货物的凭证,或者送货单上未有收货方有权签收货物的人员签字确认,导致在诉讼中举证困难或证据证明力存在瑕疵。又如部分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购买货物后要求出卖人以第三方为购货人开具发票,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根据发票证据认定实际交易方。再如,部分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收取对方转账或交付的支票后出具收条,却未在收条上注明收到的为转账款支票款项,相关收款存在重复计算的风险,且当相关支票无法兑付时,该收条反而对收款人不利。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和整理相关的交易凭证,并规范交易凭证的记载内容,既可以有效规避出现纠纷时举证不能的风险,也可以促使交易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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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份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要点:
(1)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依法可以主张夫妻共同偿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此原则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有债务的,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方能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交易中,如果债务人涉及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则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往往需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为确保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债权,多数情况下会一并起诉有关股东或投资人的配偶,但是由于债权人的举证无法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导致债权人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对于企业的经营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注意审查相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出现提起诉讼追收欠款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法律风险。
(2)公司偿债能力显著不足的法律风险。相较于之前公司注册登记采取的资本实缴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采取的是资本认缴制。在认缴制之下,理论上公司股东可以用“一元”注册资本就登记设立一家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可以将出资期限约定为五十年。因此,认缴制改革之后,市场上涌现了大批资本显著不足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偿债能力往往十分低下。虽然有一些合同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债务公司的同时,一并起诉债务公司股东,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在目前的法律规则中,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同时,公司的债权人虽然依法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仍难以避免随之产生的诉讼风险及公司股东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等风险。因此,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相对方的资本缴纳情况及财产状况,在此基础上对相对方的信用及债务清偿能力进行合理的评估,以避免出现债权难以实现的不利后果。
(三)企业融资和企业流动性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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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互保”贷款模式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要点:
民营企业长期受到融资难、融资贵的困扰,有些金融机构针对这种现场推出了“联保互保”的新型贷款模式。虽然这种贷款模式能够有效地化解传统融资担保模式民营企业物保不足的问题,解决了民营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在经济增速换挡、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下,“联保互保”极易引发连锁风险,甚至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在一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借款人被编成“五人一组”、“十人一组”相互提供连带担保,但民营企业因经营范围相同而面临着相同的经营风险,其中一家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后,代偿压力便通过担保链条迅速传导,导致整个“联保互保”小组瞬间解体,最终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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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股东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百二十三条均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出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风险要点:
股权质押具有融资成本低的特点,是上市公司获取贷款常用的担保方式,但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质押的股票比例过高,导致公司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化,一旦股权质押由于股价下跌而出现强制平仓,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变更产生影响,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如佛山地区某民营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票占其持有股票总数的95.21%,占公司总股本32.04%,其中部分股票质押已违约,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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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流不健康引发信贷违约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风险要点:
部分民营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下,盈利有所放缓,再加上融资渠道收窄,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并可能引发信贷违约的风险。据统计显示,佛山地区有两家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比率低于0.1,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其中一家作为顺德区乐从镇最大的第三方钢铁物流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在2018年第三季度末,其流动负债合计为16.69亿元,而其货币资金仅有1.41亿元,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债务危机,面临银行起诉抽贷、银行账户及土地被司法冻结等情况,最终需由政府部门与债权银行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寻救解决债务危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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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传导经营危机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风险要点:
一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之后,纷纷在不同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子公司之间属关联企业,联系密切,彼此依存,一旦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极易在关联企业范围传导危机,容易引发连锁的信贷违约风险。例如佛山地区的某医疗器械公司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某制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佛山地区的商业银行先后对某医疗器械公司授信1.03亿元,2018年初,母公司某制药公司相继爆出一系列重大风险问题,导致某医疗器械公司也受影响而陷入半停产状态,对其授信的银行于是起诉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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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事件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要点:
在互联网时代,民营企业的负面事件,特别是涉及企业创始人或实际管理者的负面事件,一经互联网曝光后会迅速传播,形成发酵效应,往往对企业的商誉造成重大打击,还会导致股权价值严重下跌,进而引发企业的重大信用风险。例如佛山地区的某风机公司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风机企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某被曝光于2018年5月3日失联,各媒体对该公司所涉的“董事长失联”“重组失败”“7亿债务”等陆续有负面报道,导致公司股价一路下跌,几周内累计下跌超60%,短时间内使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