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一名“被忽视”的安全员,戳中了许多人

最近一名“被忽视”的安全员在留言中给小编抛出了一个“灵魂拷问”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公司的总经理经常不在我们企业工作,就安排我的工作汇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但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却不参加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也不参加现场检查和日常管理。

而且,我把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投入的计划汇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后,一直得不到回复和批准,导致安全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

要是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谁要负责任呢?我要负责吗?

这个问题

是不是也戳中了你的“痛处”?

别急,我们先来分一分

三位“主角”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

“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

0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你知道自己负有哪些职责和责任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条职责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是安全员的基本职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会作更具体的规定,但都是基于这7项展开的。(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生产培训,记录安全教育生产培训情况;(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尽职,就是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做的事情,却没有做到,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然要负责!

所以如果你想免责,前提就是要尽职!

02企业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清楚一点:

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论委托了谁,对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03“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

以为“被委托”就是“临记”?就可以不理?就可以免除责任?答案当然是:NO!

既然被老板指定要负责管理安全工作那么就要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提醒您

针对此类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益以及已履行职责,建议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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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调查统计和宣传科

编辑 | 李漪琳、林锐峰

责编 | 郑汉文

总编 | 冼碧玲

部分素材来源 | 安全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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