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曝光!顺德有人拿银行卡拿去卖钱,他已经摊上大事了!

即使在网络消费时代,银行卡仍然是人们生活中储蓄和购物消费的重要载体,上面承载着个人重要信息及资金安全,丢失了银行卡的心情简直就像被迫“裸奔”一样令人感到恐惧……

然而如此重要的私人物品,竟有人为了区区100元轻易转让出售,殊不知所谓的“刷单兼职”不过是犯罪团伙精心布置的陷阱。

微信群里传来的兼职办卡信息

2019年7月某天晚上,闲来无事的赵某在一顺德兼职群里看到“办理银行卡可轻松获利100元”的信息后动了心。按照约定,赵某去到大良某公园,与对方见面后在对方的带领下去银行办理了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网银U盾。

结束之后,赵某将上述电话卡、银行卡、网银U盾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给对方,收到微信转账100元。值得一提的是,与赵某一起做这份“兼职工作”的还有7人。

2019年上半年,这种打着“兼职”幌子实则收购银行卡的现象开始在顺德部分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中学里蔓延。很多学生为了赚取区区小利不惜游说同学、朋友办理银行卡卖给自己,再转手上家从中获利。

银行卡在犯罪分子手中层层转卖

2019年7月,在某职校读书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得知陈某专门收购银行卡帮他人公司转账或淘宝刷单,遂联系朋友小黄开通农商银行卡一张。杨某以500元向小黄购买该银行卡、关联电话卡、银行U盾,再转手以800元卖给陈某,从中获利300元。

尝到甜头的杨某又联系另一同学小吴开通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一张,并以1000元购买,后转手卖给陈某。

随后为扩大购买范围,杨某通过万某以招兼职的形式联系到翁某等6人来到顺德,伙同万某分头带上述人员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及网银U盾,并以10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了所有的银行卡。之后,杨某以每套800元转手卖给上家。

没有存款的银行卡最终去向何处

杨某转手倒卖银行卡只是该案的冰山一角,顺德公安机关同时呈捕的还有陈某等20余人,其中部分人员已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

据查,相关人员收购该批银行卡后,会高价转手卖到广州买家,广州买家又转手提供给国外违法犯罪团伙。

刚办理的银行卡,一分钱也没往里存,为何还会被犯罪分子盯上呢?银行卡买卖背后的真相,实则指向多项不法行为,包括电信诈骗、洗钱、毒品交易、行贿、受贿等。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绝,犯罪分子诈骗手法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与生活幸福感。

自从银行卡实名制以后,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接收赃款的银行卡信息直接查到实施诈骗人员,从而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犯罪分子不断想出新招,通过小利收购他人银行卡,从而企图阻断公安机关通过银行卡信息查获犯罪踪迹。

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那些涉世不深的学生们,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及相关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你的一时念图小利之举,不仅损坏个人征信,还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严重者可能会与收购者构成诈骗罪、洗钱罪的共犯!

法条延伸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持有他人作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就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情节严重是指(择选):(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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