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顺德某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就侵占货款抵扣……注意,这也可能构成犯罪!

公司拖欠工资

职员就能私扣货款抵扣吗?

那是理所当然的吗?

千万别有这种想法!这也可能构成犯罪!

此前,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就接收了

这样一起案件

01

李某用个人账户为公司收货款

自2007年起,李某就在顺德区某某塑料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销售产品及向客户追收尾款的工作。

按照公司规定,业务员应当让客户将货款转账至该公司账户。但是,李某曾多次使用其个人账户收取部分客户的货款,后再转账回公司,但公司未就此提出过异议。

02

公司暂扣其工资,李某私收货款未上交

在2014年及2015年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了多家客户的货款没有交还给公司,侵占公司货款约17.6万元,均没有交还给公司。

此外,该公司也暂扣了李某工资共计人民币约4.8万元。

03

李某被刑拘,区法援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5年10月,李某侵占公司货款的事情被公司发现,李某要求用他2015年8月、9月的工资约1.8万元进行抵扣,但余款未交还给公司。

2017年4月13日,李某因侵占公司货款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敏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护人。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约见了李某,详细了解案情。起初李某一直坚称自己无罪,认为公司拖欠工资与自己不交还货款仅属于双方债务未清算的经济纠纷。

2019年7月4日,李某被逮捕,后经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充分沟通解释后,最终李某理解了两者的性质差异。

今年7月,李某家属向公司退还全部货款176000元,该公司对李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04

李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检索了类似案例,并结合相关案例、法律规定和本案情况,刘律师认为李某私自收取公司货款的行为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

■ 李某用个人私账收取货款的做法已为公司所默认,属于交易习惯。

■ 李某之所以暂扣货款未交还公司,是想以此追索公司拖欠的工资,寻求与公司解决经济纠纷的机会。

■ 事情败露后,李某承认了自己收取货款未交还的事实,并与公司协商,将未发放的工资作为货款进行抵扣。

■ 在离职前后,李某也将收到的其他货款转回公司账户,其亦未离开本地或切断联系方式,可见李某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李某主观上亦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 多年以来李某一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后交还给公司,本身早已具备了侵占货款的条件,唯独在公司拖欠其2013年工资未发放后,李某才暂扣了货款,侧面印证了其主观上并不具备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故意。

因此,本案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2019年8月22日,顺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货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私自收取公司货款的行为定性为擅自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经敦促,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

最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即——

本案涉及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60000元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100000元。

本案金额均已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罪名的认定对李某的刑期具有重要影响。

公司拖欠工资

是劳动合同纠纷

员工侵占公司财物

是违法行为

两者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

不能抵销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在此致谢!

长按二维码识别,即可关注

本文来源佛山+客户端,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