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直播公告

1(2019)粤0606民初14448号冯靖仪与叶应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
(2019)粤0606民初23944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颐谦家具材料店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爱慕思家具厂、袁水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2019)粤0606民初19298号卢永生与郭健志、邓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2019)粤0606民初24103号广东康润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5
(2019)粤0606刑初3265号梁展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6(2019)粤0606刑初3259号黄志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7(2019)粤0606刑初3262号劳启驹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8(2019)粤0606民初22057号广东伟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张谷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9(2019)粤0606民初14821号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虹辉新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宗礼、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直播案件简介1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44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冯靖仪
被告:叶应锋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19日14:30,陈村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毅强
书记员:刘庆明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3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4830元,并于2018年11月23日立下欠条承认欠款。借款后,被告于2019年1月20日归还了800元,余下4030元至今未还,该款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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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2

案号:(2019)粤0606民初2394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颐谦家具材料店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爱慕思家具厂(被告一)、袁水娣(被告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20日9:30,乐从法庭第一审判庭
主审法官:李小勉
书记员:何咏欣
案情简介: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一交付货物合计26642元。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13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仍拒绝支付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一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二是被告一的经营者,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28.22元(以13000元为本金,按基础利率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128.22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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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3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929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卢永生
被告:郭健志(被告一)、邓趣霞(被告二)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20日14:40,陈村法庭第五审判庭
主审法官:钟贵
书记员:吴国盛
案情简介:被告一是原告朋友的同学,原告与被告一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一称其因经营需要,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原告因平时与被告一关系较好,在其多次请求下,才答应借款给被告一。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0日到中国农业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把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一,通过银行转账48000元给被告一,因银行5万元的限额限制,剩余借款需在次日才能转账。
原告将现金交付及转账完毕后,双方签订了《借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每月利息为2.7分。原告与2018年12月11日再次转账给被告一46600元,剩余5600元作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抵扣,该期利息抵扣后,被告一亦没有再支付该期利息给原告。被告一拖延支付2019年2月份利息,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于2019年3月6日支付利息4900元,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利息10000元,于2019年4月6日支付利息4590元。之后被告一再没有支付利息及本金给原告。据原告所知,借款时被告二与被告一是夫妻关系,借款是用于生产经营需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7066.67元(利息从2019年4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利息为17066.67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6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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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4

案号:(2019)粤0606民初2410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康润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21日9:0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欧阳玉琼
书记员:冯俊雄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两次向被告送货,合共货款为78120元。送货单约定,被告应于购进商品7天内付清货款,逾期未付需支付违约金。原告已向被告开出金额为781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收货后一直拖延付款。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的货款7812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331元(以39060元为本金,按送货单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19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29日共406天,计10427元,往后应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060元为本金,按送货单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29日共152天,计3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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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5

案号:(2019)粤0606刑初3265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公诉人:潘耿
被告人:梁展鹏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21日10:00,第四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艳媚
书记员:陈威奋
案情简介:2019年8月22日零时55分许,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粤X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新西路路段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5.0mg/100ml。
诉讼请求: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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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6

案号:(2019)粤0606刑初3259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公诉人:潘耿
被告人:黄志全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21日10:10,第四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艳媚
书记员:陈威奋
案情简介:2019年8月12日1时47分许,被告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雄鹰牌粤X两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墩七街对开的105国道2602公里75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2.6mg/100ml。
诉讼请求: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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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7

案号:(2019)粤0606刑初3262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公诉人:潘耿
被告人:劳启驹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21日10:20,第四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艳媚
书记员:陈威奋
案情简介:2019年8月3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醉酒驾驶粤X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河滨路华乐大厦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6mg/100ml。
诉讼请求: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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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8

案号:(2019)粤0606民初22057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伟经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张谷香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21日14:30,第十八审判庭
主审法官:宋晓贲
书记员:连乐培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8月20日入职原告处,在原告的采购部工作,后来升为原告供应链经理,掌握原告的供应商资料和报价等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文件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2018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在被告离职后。原告发现被告窃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泄露给佛山某家具制品有限公司,给原告带来重大损失。原告就此事向顺德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并未得到支持。
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退回经济补偿金13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0元;4、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向原告赔礼道歉,销毁窃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再使用和对外泄露;5、被告立即离开佛山某家具制品有限公司;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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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案件简介9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482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虹辉新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李宗礼(被告二)、郑伟(被告三)
庭审时间及地点:2019年11月25日9:00,第九审判庭
主审法官:谭文斌
书记员:樊利芝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2017年度自然涂经销合同》建立经销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第十四条14.3款约定:被告一逾期付款的,应当自收货之日起或乙方应付款到期之日起每延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垫货(货款信贷)协议书》约定,被告二作为保证人承诺对《垫货(货款信贷)协议书》的被告一债务及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连带保证协议书(个人)》约定,被告三作为保证人承诺对《垫货(货款信贷)协议书》的被告一债务及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合作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提供货物,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根据被告一确认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8年8月29日,被告一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496976.08元,该货款于2018年1 月29日已到期。现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至今仍未支付。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496976.08元及违约金121510.65元,共计618486.73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18486.7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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