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傍晚,夕阳如醉
准备下班的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关闭窗户的时候看到了惊人的一幕......

就在门外!就在门外!
一起典型的有!限!空!间!作!业!
而施工现场没有气体检测装置
没有通风设施,缺乏应急装备!
不得了!

有限空间作业具有高隐蔽性、救援难度大、致死率高的特点,有限空间作业是重点防范和整治领域,我市持续推进有限空间作业整治,但还是有企业罔顾工人生命,漠视安全法规,违法违规施工。

今年以来,我市已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的涉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故,2起事故均为污水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此情此景,触目惊心!这可是要命的事!时间就是工人的生命!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火速奔赴施工点,要求正在施工的工人马上停工,以确保安全!

针对该工程施工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今天上午,参建各方代表到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接受调查问话。
经初步调查,涉事工程是市政管道工程疏浚补漏工程,工程承建单位与施工单位未签订施工合同,涉嫌非法分包。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安全责任不明确。施工单位未按有限空间作业规程作业,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涉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
必须注意:有限空间作业
未经审批严禁作业!
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严禁作业!
作业场所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
现场无监护人员严禁作业!
无应急救援设备严禁盲目施救!
放松警惕
不仅有生命危险
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空间管不好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59号令)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2.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59号令)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3.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来源:安全执法)
为确保工人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广大企业主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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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学堂“有限空间作业”全知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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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调查统计和宣传科、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科
编辑 | 李漪琳、林锐峰
责编 | 郑汉文
总编 | 冼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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