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见义勇为除享受相应待遇外,佛山拟最高奖八十万!你怎么看?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征求

《佛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修订稿)》

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我局依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现行的《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2011年11月15日起实施)进行了修订。为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佛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7日,共7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757-82661065,联系人:陈警官;

2、电子邮箱:353560365@qq.com;

3、邮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6号1008室;

4、传真:0757-83320229。

佛山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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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事项吧!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办法》全文)

“见义勇为”的定义

本《办法》中所说的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且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和保障。

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相关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见义勇为,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二)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市、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相关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发放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八十万元;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六十万元;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

(五)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但生活能够自理的,根据受伤程度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六)构成轻伤及以上的,根据受伤程度发放抚恤奖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

(七)没有受伤或伤情未达到轻伤标准,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发放奖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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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卢凯婷

校对丨黄昕佩

审核 | 杨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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