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3日 Sunday

同来看房双双身亡,法律怎么看?

“飞来横祸”,人世间最悲惨的四个字,再度上演。

不幸遭遇意外的,一个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女子,一个是打拼多年准备在市区安家的中年男子,原本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却因为5月16日同一天去位于河北保定的渼林湾小区看房,产生了让人心痛的交集:彭先生看房时从未安装玻璃的阳台坠落,砸中了楼下正准备离开的陶女士,两人不幸殒命,几个家庭的幸福刹那间支离破碎。

那么,谁该为这“飞来横祸”买单呢?《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就此类意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带来专业解答。

在建工程可以进去看房吗?

陶女士男友介绍,因沙盘展示的户型不够直观,而且实际楼盘的户型也有所变动,于是在展示中心工作人员的提议及带领下,陶女士等人进入7号楼实地参观户型。这栋楼的主体已经完工,但尚未安装窗户玻璃,内部的照明、电梯、消防楼梯扶手等都还没有安装。事故中的另一名死者彭先生所参观的户型,据在场人士回忆,楼梯间很暗,也没有扶手。那么,这种还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房子,能不能让人进去参观呢?

李松表示,虽然房子主体已经完工,但窗户玻璃、电梯、消防楼梯扶手等都还未安装,房子还没有达到能够交房居住的程度,故应属于在建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故还未正式投入使用、处于施工期的房子是不能随便带人参观的;即使带人参观,也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遭遇此类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据了解,警方调查后,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的可能,初步认定是一起意外引发的悲剧:彭先生从未安装玻璃的阳台坠落,砸中了陶女士的颈部,导致双双身亡。那么,遭遇此类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李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场所包括售楼处、样板间、允许进入的施工工地等,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以消费者是否签订合同、实际购房为前提。看房者在开发商的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只要是开发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带领看户型的人员属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若该工作人员没有明显重大过错,则应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该工作人员在带领看房者看房时,存在明显重大过错,那么,在开发商向彭先生家属以及陶女士家属承担法律责任后,开发商可以要求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对自己已经清偿的责任,让其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该如何赔偿?

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令双方家属悲痛欲绝,如何赔偿,成为事后大家关心的问题。

李松表示,因开发商工作人员违规带彭先生看房,而且看房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防护,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彭先生的家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主张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陶女士家人的索赔情况会相对特殊一些,因为陶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彭先生高空坠落,故在责任承担上,法院可能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对于陶女士的损害赔偿,根据彭先生与开发商的过错程度,对于他们各自的责任做划分。当然,事故的起因源于开发商工作人员带领他人违规看房,开发商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据了解,

目前,三方就坠楼事件正待展开沟通和协商。

在为逝去的生命惋惜时,

也提醒各位看房者要增强安全意识,

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营销做法,

应予拒绝,

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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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作者:罗聪冉)

编辑:席锋宇 张博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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