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消费者权益日准备来啦!
市场上,消费者们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专业知识少,鉴别能力不高
怎么办?
小编结合禅城法院的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来给大家讲讲315的那些事儿

寄送较贵重的物品时
大家一般会选择对快递进行保价当运输中发生物品遗失、损毁时物流公司需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可在禅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寄件人杜某明明选择了保价六万但索赔时,物流公司却只肯赔付一千五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最后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4日,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出售价格为60000元。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其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0000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2019年6月12日,货物运送到达北京,买家发现交易物毁损,拒绝收货并退回。2019年7月2日,杜某签收涉案货物红木家具,该红木家具已损毁,四个桌脚均已脱落,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物流公司称只能在支付完运输费和保价费后才能走理赔流程,杜某遂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但此后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1500元,杜某不同意,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杜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0000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物流公司抗辩,其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杜某应起诉实际承运人物流公司子公司。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8日,杜某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托运单中托运人为杜某,约定运费为到付,金额为1735元。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60000元的交易价格为杜某与案外人协商价格,但涉案货物红木家具除具有实用性以外,同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以市场流通价格作为其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且杜某的预期可得利益为60000元,现红木家具已全部损毁,亦应以60000元作为损失。

且杜某已声明保价60000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明确载明“托运人已报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该条款已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出,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合法有效,物流公司应当根据物流条款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0000元。
此外,因涉案运输货物已损毁,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杜某已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法院对其诉请物流公司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合计1735元予以支持。虽然子公司为实际承运人,但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与杜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一方主体为物流公司,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法院对杜某诉请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损失60000元,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法官说法
主审该案的民二庭法官霍沛莹表示,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带来的便捷时,对于高价值物品应当选择进行保价,避免因在运输途中物品损坏而造成损失。物流行业经营者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服务电话,该行为构成要约邀请,寄件人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成功,则是向物流经营者发出要约并与物流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物流经营者应当受到合同约束,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承运人而拒绝承担责任。另外,寄件人已经按照托运单中的保价提示选择保价并支付保价费,承运物品丢失、毁损时,物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赔偿寄件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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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法院
佛山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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