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法治咖啡屋|防止不当联结现象抬头(上)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发端于国外司法审查实践的一项技术标准,要求国家公权力行为必须与立法目的保持合理正当的关联。它基于实质关联性之要求,阻却公权力主体作出公权力行为时,将不相关的主体和不相关的行为因素进行无端关联,从而导致让无辜的主体承受其他主体的不利后果,或者让一个主体过度承受一个行为的多种不利后果。随着各国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强度的加深、行政法法律原则的分化组合,禁止不当联结的基本要求逐步从其他法律理念、原则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项公法原则、宪法原则和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得到普遍适用。该原则在理论上渊源于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禁止恣意原则、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原则,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基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考虑。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设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住宅权、通讯权、储蓄权等。在民主和法治国家,坚守“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正当程序不受限制和剥夺”的信条。如果国家的公权在处置公民的私权时,可以在法律之外无端联结,层层加码,势必突破法律界限,公民的基本权利失去安全的屏障。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基于立法目的与实施手段对应性的考虑。强调立法目的与实施手段之间的相关性、对应性,乃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如果认为,只要符合目的,就可不择一切手段,那就与法治精神相背离。在法治国家里,手段的合法性有时比目的的合法性更受重视,因为手段的违法性势必会背离目的的合法性。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禁止株连、责任自负原则演化的最高成果。在人类的法治文明进化中,从株连到罪责自负,从连带责任到个人责任,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在奴隶社会和封建专制时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持自身的统治,不惜对劳动人民实施残暴的镇压措施。体现株连原则的连坐制度最为典型。《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父母犯罪,其子女也当承担刑事责任;盗卖他人财物的罪犯如果死亡,其家属负担五倍于原物的赔偿金。在法兰西王国,路易十四颁发敕令规定株连原则,一人犯罪,祸及全家和全村,即使是幼儿与精神病患者也不能幸免。在中国,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我国《唐律》明文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岁以上皆绞”。《唐律》关于株连的规定,一直为宋、元、明、清所沿用。除族诛外,还有缘坐、连坐、没籍等团体责任方式。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之后,株连原则被摈弃,代之而起的是罪责自负原则,“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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