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法条来了 | 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中,谁该为这份“痛”买单?

“天上掉馅饼”可能是件好事,

可如果掉下来的是“凶器”呢?

不敢想象,

真希望只是梦一场……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给大家讲的是

“高空抛物谁该担责”的故事。

继深圳坠窗砸死男童事故后,悲剧又在南京接踵而至。

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中,倒地后血流不止。20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事故系8岁男童高空抛物所致。万幸的是,伤者目前暂无生命危险。不过,根据南京市儿童医院通报,伤者后期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接连发生的两起悲剧,让人痛彻肺腑。而事实上,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高空坠物已成为常见的“城市病”,全国各地因高空坠物致死、致残的案例不胜枚举。小到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花盆,甚至是窗户、广告牌等,许多看似无伤害的物件,一旦在高空释放,通过重力加速度,都能变成“杀人”的利器。

那么,

高空抛物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受害人如何维权?

高空坠物现象又该如何治理呢?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

首先,高空抛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垂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次,如果是有人故意抛东西下去,则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伤害,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8岁男童高空抛物导致无辜女童受害身亡,8岁男童应承担法律责任,因8岁男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应由8岁男童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受害人可将侵害人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侵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将侵害人的监护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若侵害人的身份无法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将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目前,南京女童被砸事件的处理结果还不得知。根据媒体报道,另一起深圳坠窗砸死男童事件已有了初步结果:男童家属已与当事业主、租户意见统一,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时,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在这次事件中,物业方不担责,只是作为中间协调方。至于具体赔偿金额不方便透露。

总结来看,高空抛物的责任人主要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等。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即谁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谁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不能断定谁是责任人时,为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将会确定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责任人。

不过,法报君还想多说一句:追究责任已属后话,高空坠物就像城市上空高悬的利剑,为了不让悲剧重演,还需多方共同努力,加强事前预防。

1

政府管理部门应从源头上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高空坠物现象加以规制;

2

物业应加强管理,做好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及防护意识;

3

在日常生活中,住户、业主们需定期检查门窗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等情况;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4

商家店铺及广告公司应仔细检查广告牌匾以及在室外设置的其他物体,及时进行加固,避免被风吹翻、脱落等;

5

行人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摆有悬挂物的居民楼,不要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以免发生意外。

PS:

希望在法律和技术手段的保护下,

“悬在城市头顶的痛”

能彻底从我们身边消失。

总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玉婷 王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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