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辖区各企业亦陆续开展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依法有序安全复工,普法君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栏”,搜集推送与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的政策法律指引。同时,邀请“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公益律师围绕广大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政策和法律解读。
广大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留言或服务热线提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普法君将梳理大家关注的普遍性问题邀请公益律师解疑释惑。
普法君将与广大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以法助企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坚决打赢这场抗疫攻坚战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
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政策
那么,企业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方面
会有哪些优惠政策?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篇
企业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佛房金管〔2020〕28号)。
特别提示:本解读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的志愿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和实践作出,仅供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需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一、
阶段性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减免
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从2020年2月起:
(1)免征: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为2月至6月。
(2)减征:对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为2月至4月。
(3)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
阶段性对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减半征收
(1)根据“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从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医保缴费。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经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2)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征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减征政策。
(3)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降费政策的按原标准执行,未实施的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4)医保缴费同样适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
2月份的社保费已经缴纳的,可以退抵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有些企业2月份已缴社保费、医保费,将按规定进行退抵,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即可以要求退回,也可以抵扣以后月份的社保费。
四、
社保减免政策主要适用的对象
(1)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的规定,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适用减免政策。
(3)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免(缓),且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
享受减免政策中的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划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各类企业划分有明确的标准,可参考下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六、
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补缴
根据“佛房金管〔2020〕28号”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
七、
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
(1)根据“建金〔2020〕23号”文件的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2)根据“佛房金管〔2020〕28号”文件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八、
受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不影响个人信用
根据“建金〔2020〕23号”文件、“佛房金管〔2020〕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申请灵活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还清疫情期间所欠贷款本息的,不作逾期处理。
广大企业和市民若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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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成员何敏(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撰稿,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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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声明:本文素材来源顺德区疫情防控律师服务队,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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