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件稀奇的案子——
小祥与小庆本是两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随哥哥小祥出国,定居澳大利亚。2017年10月,母亲在澳大利亚去世了,但小祥并没有将此事通知小庆。小庆因没能见上母亲最后一面,葬礼也未能参加,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痛苦,遂把小祥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祥侵害了小庆的祭奠权,故判定小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所以,
今天漫点就和大家聊聊
关于祭奠权那些事
Part 1.
啥是祭奠权?
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祭奠权,
但对逝去的亲人进行祭奠
已成为我国的传统习俗。
所以,
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
逝者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
不仅如此,
对逝者的祭奠行为
还是对逝者近亲属人格的圆满。

这不仅关系到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还会影响到他的社会评价。


所以,祭奠权其实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Part 2.
谁有祭奠权?
一般来说,
逝者的亲属都拥有祭奠权,
包括:
直系血亲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当然,有时也可以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
另外从民间习俗来看,
和逝者感情深厚、经常往来的朋友
也可以拥有祭奠权。

Part 3.
祭奠权都有啥内容?
No1.死亡消息知悉权
死亡事实发生后,
与逝者同住的近亲属
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他祭奠权人。

除死亡信息外,
祭奠权人还有权了解其他相关信息,
如死亡原因、下葬时间、安葬地点等。


但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祭奠权人,可免除同住近亲属的通知义务。
No2.最后见面权


当然,最后见面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祭奠权人的权利,同时还受到天气情况、尸体保存情况等自然因素的限制。
No3.丧葬事项决定权
安葬事项的决定
不能由某一祭奠权人独自决定的,
而是由权利人集体商定,
而且不应违背死者生前的愿望。



当然,也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
No4.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

祭奠权人有权参加下葬仪式、追悼会等
安葬死者的祭奠活动和仪式。



策划:马岳君(马哥) 宋胜男
文案:王劢(老王)
漫画:罗琪(分裂七)


编辑:席锋宇 张博 岳铼
法报交流群开放啦!快来加入我们吧!先到先聊~加小融微信(fzrbwx),小融拉您进群!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法报小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