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搬家、搭便车、指挥倒车……生活中好心帮忙的事情很常见,但有人好心帮忙停车后反被索赔,这是怎么回事呢?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就给大家讲讲“好心帮忙”引发的那些事儿
近日,重庆的赵女士搭乘同事李女士的车一起去见客户,赵女士帮李女士“侧方位停车”时,不慎发生了擦刮,左前灯被蹭花掉漆,李女士认为赵女士帮了倒忙应该承担责任,要求赵女士支付300元补漆费。赵女士则认为这是李女士在旁乱指挥导致,自己是好心帮忙,没道理出了事让她赔钱。
那么,类似的“好心帮忙”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呢?如果造成损害后果该不该赔呢?律师对此又有哪些建议呢?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TMT法律事务中心兼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安顺律师表示:

首先,关于性质。双方事实上形成帮工合同关系,它属于单务合同,它具有无偿性、临时性、互助性等特点。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合同,比如帮助朋友开车接亲,再比如好心的路人帮助指挥倒车等。
第二,关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法律并没有明确帮工人给被帮工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但审判实践中,一般也将被帮工人理解为“致人损害”中的“人”,帮工人只要不是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我们也看到有法院判处帮工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考虑的。本案帮助倒车的女士,看不出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具体建议。被帮助的人寻求义务帮助或者接受义务帮助时,有责任对提供帮助者的帮助能力进行必要的判断;提供义务帮助者,也要评估自己的帮助能力,而且不能因为“无偿”就降低自我要求。互帮互助是中华传统美德,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掉以轻心,各方应审慎把握其中风险,即使不幸发生事故,也应当友好友爱处置。
有人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的确帮助别人之前应考虑自己的能力,但有时候谁也不能确定帮忙就百分百成功,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本意。倘若何事都斤斤计较,瞻前顾后,还有谁敢热心帮忙。
评估风险,量力而行。人与人之间需要多一些宽容,多一些理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刘 欣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网
编辑:席锋宇 张博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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