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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排化学废水
获刑受罚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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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宗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胜诉,佛山市高明区法院采纳高明区检察院民事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吴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刑罚及罚金的同时,判决被告吴某某等人在广东省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近38万元生态损害赔偿款,划至高明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经查,被告吴某某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先后四次将肇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产生的20余吨含有甲醇、对硝基苯酚等危险废物的废水运至高明区更合镇连洞村路段桥头处排放进河里,严重地污染了河水,影响了居民用水安全。公安机关立案后,高明区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取证。

经审查,吴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环境污染罪,而且侵犯了公共利益,需依法追究其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高明区检察院将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内没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该院即着手提起刑事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认定是办案的关键,根据过往案件办理经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高,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由于鉴定费用没有纳入预算,于是该院通过查阅案例和研究法律条文,并与法院和环保部门沟通,最终确定由区环科所以评估意见的方式对该案的损害进行认定。评估意见经过法庭质证后被法院采纳,不仅成功地追回生态环境损害,还节省了十余万元的鉴定费用,为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破解鉴定费过高的困局进行了一次成功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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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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