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见习记者 黄浩栋
今日(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10岁男孩小高骑ofo共享单车遭遇车祸死亡案做出一审判决,判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6日下午,小高与三名小伙伴玩耍时,在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的情况下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单车骑行上路。骑行途中,小高与王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并遭受碾压,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而小高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也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小高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2018年3月6日,上海静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小高的父母赔偿含精神损失费在内的人民币共5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小高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应赔付款。
随后,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静安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争议焦点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确认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二是拜克洛克公司对自行车疏于管理与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小高的父母认为,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受害人未满12周岁,不该骑车上路,但拜克洛克公司在公共场合投放大量自行车,且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告知未满12周岁不得骑行,加上机械锁易于被手动破解,极易避开APP程序使用,具有安全隐患,因此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的车辆疏于管理是造成未成年人小高遭遇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对小高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认为,涉案自行车事发当天各种功能装置、制动系统都处于正常状态,车辆不存在缺陷,APP注册协议中也已特别提示用户不满12周岁不得使用自行车,被告不存在过错,且小高死亡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法院已经认定肇事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应由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但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能有效阻止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车辆,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公司对涉案自行车的疏于管理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小高未经扫码手动解锁自行车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等行为。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
最终,上海静安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判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6.7万余元,由于原告在前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因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收回所有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并更换锁具的诉请,上海静安法院认为,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ofo共享单车是供不特定对象使用,关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两名原告作为个体,在本案中主张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渠洋 张博 张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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