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不仅是一种
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措施,
有时候也对案件有推动的作用~

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26日,A工程建设公司与B开发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A工程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建B开发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的某小区C区建筑安装工程。2013年11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A工程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建B开发商的某小区A区建筑安装工程。

2016年6月8日,上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经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确认,上述工程结算造价合计3800多万元。结算完成后,B开发商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
2019年10月,A工程建设公司发现B开发商控股股东某集团公司资信状况恶化,因此,A工程建设公司认为若不及时起诉,将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重大风险。
2019年11月1日,A工程建设公司起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请求B开发商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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