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案建议:制定《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进文明行为立法
佛山于2015年获评全国文明城市、2017年成功蝉联,并被中央文明办列为五个“全国文明城市巡礼”城市之一,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全国文明城市“大考”之年,推进文明行为立法,有利于推动佛山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目标。
近年来,我市市民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有了较大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有些新的不文明行为当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制,如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行人过马路低头看手机问题。这些需要专门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也可以把佛山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加以固化,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文明规范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推进,促进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目前全国已有五十多个城市对文明行为进行了立法,深圳、天津、厦门、北京、广州等城市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可以参考借鉴。为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建议佛山制定《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建议1:立法应强化全社会的主体责任,对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文体娱乐场所、社区的责任等进行规定,保证相关文明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建议2:要以管理促文明。文明促进工作除了加强相关教育培训,还应当加强有关社会管理措施。立法应该从工作职能出发强化文明办的管理职责。建立重大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评估制度,树立正确的公共政策价值导向。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不同时期文明促进工作的重点,保障工作灵活性和针对性。
建议3:立法要建立见义勇为、自愿捐献、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的鼓励、促进机制。
建议4:立法要强化处罚的有效性。解决不文明行为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处罚的有效性、威慑力,对处罚机制进行了优化,并建立了分层次、等级设置处罚规则,强化了处罚机制的科学性。
文 | 佛山日报记者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