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东西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一定涨!”
“相信我,买它稳赚不赔!”

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这句话虽然人人都听过,
但面对诱惑,
尤其是在有人别有用心的
“设局”下,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避开陷阱!
此前,佛山就有两个不法分子,
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致使265人上当受骗,
获取非法利益696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份起,黎某、郝某经商议,以佛山市睿某公司、佛山市桑某商务公司、湖北桑某商务公司的名义,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网上交易平台某商城,7月又搭建直供交易平台,并制定一套以炒作商品票赚取差价为目的的交易规则,吸引社会公众将资金汇入二人的私人银行账户。

二人在商城现货少于商品票的情况下,将商品虚拟化为多于现货的商品票挂在上述平台炒作;通过微信群向会员夸大未来商品票上涨的空间,以及介绍会员入会按比例配原始票等好处,控制多个账号控制涨跌,诱使项某等会员参与高价追票,并发展更多人汇入资金到二人的私人账户。

经统计,265名被害人投入上述平台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929039.87元。至案发时会员未能提取的资金达人民币6966193.83元。

●法院判决●
一审:黎某、郝某犯诈骗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郝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66193.83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郝某按照民警电话通知要求,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黎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二人向项某等265名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6966193.83元。
一审后,黎某、郝某不服,
上诉至佛山中院。
两人认为,
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审:黎某、郝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多名被害人的供述及黎某、郝某归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人通过个人操控搭建平台使商品产生能持续上涨的假象,使投资人将投资款项汇入二人私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并高价买进商品票,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提现从而遭受财产损失,黎某、郝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综上,佛山中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编最后要提醒大家,
在进行投资前记得
遵循“三思”“等一夜”的原则,
多考虑,延迟一晚再做决定,
避免一时头脑发热,
上当受骗!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