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你
试过被人嘲笑吗
试过分享喜悦被泼冷水吗
试过被人起尴尬外号吗
你的接受底线是什么
“玩笑”和“伤害”
只有一线之隔


















看完上面的漫画
网友也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



我们或多或少都遇到这样的时刻:有的人开了个玩笑,并觉得自己很幽默,而我们内心尴尬到飞起。 这时就很想问他一句:知道你说的这些对我来说,一点都不好笑,已经引起我的不适吗? 也许说者没有恶意,但是他们不知道,听者可能会认真地听到心里去,一个“并不轻松”的玩笑,就能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对方。
有的人喜欢开外貌玩笑,却不知道对方可能会愤怒和自卑;有的人喜欢开不雅玩笑,却不知道对方内心已经很反感...
时不时的言语骚扰,各种形式的取笑冒犯…这种没有边界的“玩笑”,往往是最容易伤人而又被忽略的语言暴力之一。
人与人的边界感是双向的,是道理和道理的交界点,有时更是法律的临界点。无论校园还是社会,在任何环境中,不伤害他人,都应是我们语言和交往的底线。
但其实,“玩笑”和“伤害”,只有一线之隔。
日常生活中的这些玩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很多人可能忍一忍就过了。
而在信息时代,网络语言暴力时有发生。键盘侠们在网络上用言语中伤他人,使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去年年底,有一则特别的消息登上了微博热搜,排名第二——“34位明星起诉网友侵害名誉权”。
也许你会有疑问,什么是名誉权?怎样会构成侵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一个格外醒目的“人”字——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
第四编人格权中,就有提到名誉权相关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善气迎人,亲如兄弟
恶气迎人,害于戈兵
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
普法君都希望大家能
以礼待人,和谐相处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广东普法,有趣青年,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