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233号
案由:破坏电力设备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蓝北海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蓝北海伙同卢政文、李航(均另案处理)携带手提砂轮机、电缆剪、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小汽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塘西大道把岗管理区出口附近,通过撬开路灯电杆下方控制口抽剪电缆线的方式,盗剪已经交付使用的路灯电缆线共计400余米,后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9000余元由三人分占。由于被盗剪的路灯电缆线外漏,致使过往车辆和行人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
2020年1月30日,公安人员去到被告人蓝北海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扣押上述作案工具一批。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41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9: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华电互感开关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在内的多家银河系公司有着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就电流表、电压表等设备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在双方对一段时间内的交易完成对账确认货款金额后,由原告根据对账金额向被告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原告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付款,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23299元。
被告一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交易习惯,在双方完整对账后,原告已经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208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柒善林
书记员:劳凯欣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
被告:郭奕南、韦曼丽、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郭奕南、韦曼丽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双方就借款及抵押的事宜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履行了划款义务,向被告郭奕南、韦曼丽指定的账户划款人民币42万元,但被告郭奕南、韦曼丽却不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和未能按约定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郭奕南、韦曼丽累计拖欠逾期本息9384.51元,至今仍未偿还逾期本息。
为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代理费28020元等,依约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253号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志君
书记员:陈韵思
当事人
原告:广州骏易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主营货物运输业,与被告早于2018年10月开始有业务往来。因被告铁塔配件等运输需求较大,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承运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由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运输路线运输被告货物,每次货物运输任务以被告电话、传真或E-mail等通知为准;双方每月对账,被告于对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运服务费。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按照双方对账金额支付了货运服务费合计840549元;但2019年3月开始至2019年6月期间,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运服务费合计为597620元,被告后仅支付了10万元,剩余497620元货运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41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10: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华电互感开关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在内的多家银河系公司有着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就电流表、电压表等设备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在双方对一段时间内的交易完成对账确认货款金额后,由原告根据对账金额向被告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原告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付款,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共计51235元。
被告一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交易习惯,在双方完整对账后,原告已经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260号
案由:挪用资金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梁帅康
当事人
被告人:钟杰阳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钟杰阳任广东红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规划南边,以下简称“红波建材公司”)的业务员,2017年底开始负责广东省粤东地区客户的销售工作。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钟杰阳在手机上接触网络赌博,并产生从红波建材公司挪用货款用于个人赌博的念头。后被告人钟杰阳利用自己作为红波建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对外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其妻子卢伟兰的银行账户及钟杰阳个人微信收取客户支付给红波建材公司的货款或订金,为避免红波建材公司发现已收取货款的情况,被告人钟杰阳通过截取红波建材公司寄出给客户的对账确认书,并在网上购买伪造客户的单位公章,盖在红波建材公司的对账确认书上,使得红波建材公司认为客户已经确认货物欠款,从而使自己挪用红波建材公司货款的行为没有被发现。
2019年10月,红波建材公司在开会期间发现被告人钟杰阳所负责的客户存在许多欠款,经对账后发现是被告人钟杰阳私自挪用红波建材公司货款,根据红波建材公司与被告人钟杰阳确认的单据资料,被告人钟杰阳一共挪用红波建材公司15名客户的货款,金额为人民币2451674.19元,上述款项均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钟杰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105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周绪阳
书记员:张俊彦
当事人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西南支行
被告:杨雄志、杨晓敏、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因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贷款本金673397.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8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353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周绪阳
书记员:张俊彦
当事人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芦苞支行
被告:谢鹏辉、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因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贷款本金529827.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9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264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4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被告人:李兴其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兴其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峰西路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兴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5mg/100ml。
10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执异86号
案由:执行异议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4日 9:00
开庭地点:第九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袁泉
书记员:李剑宇
当事人
申请人:佛山市瑞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威文伯乐农场有限公司
被追加执行人:江爱珠、刘妙婷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瑞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江爱珠、刘妙婷为(2020)粤0607执80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中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50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4日 9: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华电互感开关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银河迪康电气有限公司、遵义万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在内的多家银河系公司有着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就电流表、电压表等设备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在双方对一段时间内的交易完成对账确认货款金额后,由原告根据对账金额向被告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原告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付款,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37813元。
被告一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交易习惯,在双方完整对账后,原告已经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1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286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4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旭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龚宣妹
被告:佛山市奥特玛陶瓷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定安排2月3日上班,因疫情期间推迟上班,2月5日-3月8日手机线上处工作共33天,按本人工资6000元计算,3月9日-3月24日等待通知上班16天,按佛山最低工资计算,从4月1日开始经原告催收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1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265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4日 9:2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被告人:冯德锐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3日5时许,被告人冯德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20号楼门前路段时碰撞路中隔离护栏,致护栏被损坏。随后,被害人叶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该处时与散落在路面的护栏发生碰撞,被害人叶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德锐离开现场前往医院,途中接交警通知后自行回到事故现场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冯德锐已赔偿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谅解,并已对损坏护栏进行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德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冯德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38mg/100ml。
1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267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4日 9:3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被告人:刘啟武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7日16时41分许,被告人刘啟武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丰大道百合商业街湘约藤春饭店门口路段时,与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啟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啟武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1.3mg/100ml。
1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266号
案由:危险驾驶
开庭时间:2020年6月24日 9:5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卢晓婷
当事人
被告人:黄双玲
案情简介
2020年01月12日20时54分,被告人黄双玲涉嫌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设卡堵截查获,交警现场对黄双玲要求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但黄双玲以各种理由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前往医院提取了黄双玲血液。经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双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2.6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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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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