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军人多一分尊重和崇敬,就会为国泰民安多注入一分正能量。近年来,党和国家围绕促进随军家属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等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成千上万退役军人办事有了娘家,军人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有了现实保障和依托。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同样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政策,不断健全退役军人保障体制机制,呵护军人的荣誉感。
6月16日起,佛山+平台开辟《南海退役军人专属政策》专栏,一一介绍南海区退役军人可以享受的各方面政策,涵盖就业创业、公证服务、税务等多个方面,敬请关注。
本期关注“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一、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1、政策适用主体:
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2、政策内容:
在从事个体经营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3、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延伸阅读:
军转干部自主创业常见问题解答
1、非南海户籍军转干部能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答:凡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即可享受,并不限于南海户籍的军转干部。
2、我之前忘记享受了,能够申请补享受么?
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三年内可以补申报享受,办理退税或者抵税手续。例如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在2017年1月领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登记,此前未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7月想享受回此前的优惠,只能对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30个月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申报,办理退税或抵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享受税费优惠
1、政策适用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政策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政策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办理方式:
申报即可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延伸阅读: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常见问题解答
1、非南海户籍退役士兵能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答:凡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即可享受,并不限于南海户籍的退役士兵。
2、我之前忘记享受了,能够申请补享受么?
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三年内可以补申报享受,办理退税或者抵税手续。例如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2017年1月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此前未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7月想享受回此前的优惠,只能对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30个月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申报,办理退税或抵税手续。(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广东省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扣减限额为9600元)。
3、我退役后之前在其他地方开立个体户享受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在还能再享受么?
答:此前已享受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能再次享受。
本指引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扫码关注更多南海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文字 | 佛山日报记者吴蓉 通讯员黎惠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