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起涉野生动物案件落槌。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等三人有期徒刑5个月到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3万元;同时应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及司法鉴定费共计10.61万元;还要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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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刘某到高明区更合镇、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等地收购了包括白鹭、花梨鸟、斑鸠、猫头鹰、毛鸡、杂雀在内的一批野生动物,后将收购得来的野生动物倒卖牟利,出售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猫头鹰、毛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斑鸠、花梨鸟、杂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左为猫头鹰
右为斑鸠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工作的花场以网捕的方式设网捕捉雀鸟用于食用及出售。2019年12月,杨某将捕捉到的花梨鸟及杂雀出售给胡某、刘某。后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并缴获其捕捉的鸟雀及作案工具网。经鉴定,杨某出售以及捕获的花梨鸟、杂雀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图为杂雀)
经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杨某三人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触犯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3月20日,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向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某等三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及司法鉴定费共计10.61万元,还要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在这全民战“疫”的关键时刻,政法君再次温馨提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不要盲目迷信野生动物“进补”作用,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购买动物、宠物时,要了解清楚动物品种,避免因为无知而犯罪;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非法捕猎、销售野生动物牟利。
编辑:高明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高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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