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常说:毒品猛于虎!
在生活中,有人
因吸食毒品而
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更有人
为筹吸毒开销,
以身试法,走上贩毒之路。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在禁毒日前夕,佛山中院对外发布两起毒品犯罪普法案例。
累犯男子再次贩毒 被重罚!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购得毒品海洛因后,伙同被告人罗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等地进行贩卖。

图片来自网络
破案后,民警从被告人李某、罗某暂住地内扣押疑似毒品米白色粉末2克、疑似毒品米白色粉末1.05克及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扣押的两份疑似毒品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罗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罗某减轻处罚。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且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其只是和他人一起购买毒品,不构成犯罪;同时提供重要线索,为公安抓获多名违法吸毒人员提供重要帮助。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查明,有5名吸毒人员的证言、上诉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原审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均证实上诉人李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证据在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价格等细节方面相互印证,且有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相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吸毒人员有犯罪行为,上诉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表现。综上,佛山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毒品数量是多是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等地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吸毒人员均反映通过电话联系李某约定购买毒品的事宜、交易地点,由李某收取毒资,李某的该行为已触犯刑法,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外,李某在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中积极主动,是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毒运毒 男子被判15年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欧某经电话联系,约定以2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公斤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再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卖出。5月6日晚,被告人欧某搭乘朋友的车辆,从肇庆市广宁县前往东莞市虎门镇,到达指定交易地点后欧某独自下车完成毒品交易。

图片来自网络
随后,被告人欧某携带毒品乘车返回肇庆市。5月7日0时许,被告人欧某在肇庆市四会市S8广佛肇高速莲花出口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992.61克毒品氯胺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992.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欧某认为量刑过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欧某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500克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人欧某主动向他人购买氯胺酮计划以此牟利,并将992.61克氯胺酮从东莞运往肇庆,无视国家法律,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欧某贩卖、运输氯胺酮500克以上,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欧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贩毒入歧途,亲人两行泪。
谨记这些案例的教训,
坚决对毒品说不!

佛山中院将继续保持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坚决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继续做好禁毒帮扶工作,
推动实施“全民禁毒工程”,
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开展禁毒斗争,
为“平安佛山”建设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