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一点”、“试一下嘛”、
“你怎么这么胆小”、
“就一点点不会上瘾的”......
你有没有试过,
在人多口杂的聚会上,
有时可能会听见这类的“好意”?
这时,
就要提高警惕了!

6·26是国际禁毒日
关于禁毒
不知道大家了解多少呢?
毒品的危害大家都知道,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哦~
今天,
南法君带大家康康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
运输毒品,是犯罪行为!
2018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阿发与卖家相约在东莞市虎门镇进行毒品买卖交易。当日17时许,阿发搭乘司机驾驶小汽车到达东莞市虎门镇后,坐上卖家事先准备的另一辆小车到达一小巷内,用29000元向车内男子购买了毒品。事后,阿发通知司机驾车将其接回并准备返回广宁县,车辆行驶至佛山市广珠西线高速石洲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阿发身上搜获毒品摇头丸、硝甲西泮。
经检验,查获毒品中含MDMA成分的毒品294.66克及含尼美西泮成分的毒品88.17克。
2019年6月12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发犯运输毒品罪。
法院审理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发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因阿发是在携带毒品进行远距离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且被查获毒品的数量远远超过个人的合理吸食量,为此,南海法院认定阿发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因运输毒品属行为犯,阿发在购得毒品后已将毒品藏匿于身上并搭乘他人驾驶的车辆运往目的地,毒品已处于运输过程中,其运输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
南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案例二
非法持有毒品,同样也是犯罪!
2018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阿莫驾驶汽车从清远市购买3包毒品后运载到广州市和佛山市,当其从广州市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护城河海宝湾执勤点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车内起获其运载的3包毒品。
同月15日,民警到被告人阿莫、阿逢共同居住的某住所检查,阿逢按照事前与阿莫的约定将保管在房内的两大包毒品和疑似制毒原料倾倒至厕所洗手盆、蹲厕内,毁灭罪证,逃避法律制裁,后被抓获。
经鉴定,民警起获的证物中分别检测出磺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N-苄基异丙胺等成分;阿逢指甲检出N-苄基异丙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7月2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阿莫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阿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审理
经查,阿逢与阿莫在微信聊天中曾提及涉毒话题,阿逢予以支持和配合;阿逢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二人多年共同居住在该房间,阿逢曾供称知道阿莫将毒品拿回住处放置,打扫房间时接触过部分起获的物品,知道部分毒品是冰毒,知道阿莫吸毒甚至有贩毒行为;搜查视频反映,警方在客房内起获的疑似毒品、涉毒工具所存放的位置并不十分隐蔽;此外,阿逢左、右手指甲检出N-苄基异丙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合上述证据并结合阿逢遇民警上门检查时立即将毒品和疑似制毒原料倾倒至厕所蹲便器、洗手盆行为,主观上阿逢对于毒品有较为明确的认知,事前对于阿莫将毒品放置住处亦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于阿莫放置何种毒品、数量多少则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阿逢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亦能随时接触涉案毒品,毁灭毒品罪证,对涉案毒品具有一定的控制、支配权,而并非单纯的事后帮助毁灭罪证,故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莫运输毒品氯胺酮、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阿莫、阿逢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南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和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阿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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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各种极具伪装性、迷惑性的新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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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君提醒:
面对毒品,要“火眼金睛”识本质!
别让一时好奇,毁了自己一生!
要学会保护好自己,该说不时就说不!
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

来源 | 南海法院 部分图片来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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