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
阿峰能不能达成
追收投资款的目的呢?

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阿峰在经营南海某陶瓷原料公司期间,因与合伙人阿晨发生投资款纠纷,阿峰为了达到向阿晨追收投资款的目的,利用之前业务往来过程中的银行流水记录,分别捏造了其向阿晨的关系人小圆、小房、小舒出借人民币15万元、43万元、30万元的虚假借贷事实,并于2019年1月21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圆、小方、小舒归还借款,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小圆、小方、小舒的财产。
法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于同年3月20日分别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峰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确是借款性质,对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阿峰的诉讼请求;且法院认为阿峰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起诉的行为,遂于同年6月25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7日抓获阿峰。

阿峰万万没想到,
本想耍点小聪明,
没想到却是挖了一个大坑给自己跳?!
最后,法院怎么判呢?
法院判决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峰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阿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其中一名被害人小圆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峰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人无信不立”,打官司亦然。
近年来,
南海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望广大市民朋友
一定要引以为戒,
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图文 | 刑庭梁健辉、陈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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