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捏造事实.....
近日,南海法院对南海检察院提请抗诉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时间:2012年
交易标的:A市一房屋
卖家:孔某、欧某
买家:何某、曾某
交易价格:15万元(税费、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
其他事项: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在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交易价格为15万元,另外一份是在房管所签订的过户合同,评估价格为12.5万元。

卖房后无故被起诉
事件1:2014年7月初,何某、曾某持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9月3日的《协议书》向A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孔某、欧某归还25000元、二手房交易税款11075元和维修基金3234.8元以及欠款两年利息5800元。
《协议书》
有何约定?
甲方将房子卖给乙方,交易价格为12.5万元;办理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买卖甲乙双方各自负担;甲方需要15万元急用,此次交易由乙方先付给甲方15万元,一年之后甲方将乙方多付的2.5万元退还给乙方;乙方先垫付全部税费,一年之后甲方退还给乙方卖方应交的税费(具体金额以卖方需交税票据为准)。

事件2:A市第三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记载,庭审中孔某提出何某、曾某提交的《协议书》是伪造,且申请了中介公司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实当时双方签订了两份房产交易合同,中介合同价格绝不低于15万元。合同当时约定,契税、维修基金等由买方支付。之后在房管所签订的合同上填写的价格12.5万元不是真实交易价格,只是为了过户使用,是帮买方省税。证人表示没有见过何某、曾某提交的《协议书》。
事件3:2014年7月下旬,何某某、曾某某向A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同日裁定准许何某某、曾某某撤回起诉。
多番诉讼,骗取法院判决
事件4:2015年1月初,何某、曾某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孔某、欧某,不过出具了另外一份修改过的《协议书》,使得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按照何某、曾某提供的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未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2015年5月21日,南海区法院在孔某、欧某缺席的情形下,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孔某、欧某向何某、曾某归还借款25000元、代垫款项14309.8元及利息。
《协议书》
竟有变化?
《协议书》内容增加了: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以及本协议双方均同意以乙方居住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解决本协议之任何争议解决纠纷的途径。
修改了:孔某的联系电话由第一份协议书的131开头的号码变为153开头的号码;“一年之后甲方退还给乙方卖方应交的税费”改为“二年之后”。
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事件5:2017年8月25日,孔某发现其银行账户被冻结,通过委托律师查询才知道案件情况,于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并未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人称案涉《协议书》为伪造,但并未提供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其主张无依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申请再审被驳回,意味着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成为了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抽丝剥茧,揪出虚假诉讼
事件6:2018年3月8日,孔某到南海检察院提出民事审判监督申诉。

接访期间, 承办检察官多次听取申诉人孔某的意见,得知何某于2014年在A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依法向该法院调取庭审资料,经过细心比对后发现关键细节,何某向南海区法院提交的资料中《协议书》有经过修改。 经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承办检察官提前引导补强证据,引导孔某完成对《协议书》签名的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果?
《鉴定意见书》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两份复印件中甲方落款处“孔某”“欧某”的签名均源于同一材料签名字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存疑。
同时,根据当时的证据材料,南海检察院提前向佛山市检察院汇报案件,根据上级院指导,引入司法鉴定专家对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进行分析研判,确保鉴定意见能作为主要证据,马上依法启动抗诉程序,该《鉴定意见书》为后续抗诉工作的开展打下扎实基础。

检察监督发力,申诉获支持
事件7:庭审上,承办检察官向何某进行有效询问,最终何某承认自己授意打印店对《协议书》中的年利率、退款时间改动,进一步印证了何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协议书》是伪造的证据。
事件8:2020年6月28日,南海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炯列席南海法院2020年第5次审委会,听取了该案承办法官案件汇报后,发表监督意见:同意南海法院对本案的再审判决意见,建议南海法院对已扣划龚某、敖某银行存款依法实施执行回转,对于何某、曾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照《关于建立南海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该监督意见获南海法院审委会委员全票支持。

事件9:2020年7月1日,南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改判:撤销该案的民事判决,驳回何某、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
南海检察院首宗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抗诉案
获南海区人民法院支持改判

检察官说法
当事人单方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

本案中,何某、曾某伪造证据,先后在A市第三人民法院、南海区人民法院对孔某、欧某提起诉讼,主观恶性较大,并且通过隐瞒真实地址和联系电话、提供错误的联系信息等手段,导致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和缺席原审审判,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此外,何某、曾某在原审过程中还隐瞒了曾于2014年7月2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A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开庭质证于当天撤诉的事实。何某、曾某多次隐瞒案件重要信息,影响原审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和审理,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
下一阶段,对于何某、曾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南海检察院将依照《关于建立南海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落实好上级检察机关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要求,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向更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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