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豪与女朋友阿文分手后,
无法释怀,为了泄愤
不仅发威胁信息、打砸阿文的车
还在朋友圈发布含有侮辱的内容
砸毁奔驰
“我们分手吧……”
与前女友阿文分手的场景不断在脑海里闪现,阿豪始终心有不甘,难以释怀,于是心生报复之心。
2019年3月27日22时,为了泄愤,阿豪在微信上发了一条威胁信息给阿文进行威胁。
随后,他又来到顺德某酒店停车场,用小铁锤和路边捡的水泥块打砸阿文的奔驰汽车,造成汽车挡风玻璃、车头大灯等多处损坏,造成损失7万多元。
打砸完汽车后,阿豪将小铁锤和水泥块弃置于小车内逃离现场,后被民警于距离案发现场约50米的公交站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4月4日,阿豪被取保候审。

(阿豪发给阿文的短信)
侵犯名誉
在取保候审期间,阿豪并没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反省,反而再次对阿文实施“报复”。
6月7日,阿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阿文提供有偿性服务”等言论,将其与阿文之间的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捏造为阿文向其提供有偿性服务,对阿文进行侮辱。
7月15日,阿豪甚至变本加厉,在与阿文共同工作的微信群发布“阿文欠钱不还,还玩失踪。”等内容,引发了朋友圈多人评论。


(阿豪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言论)
起诉阿豪
被阿豪污蔑报复后,阿文感到愤怒不已,阿豪捏造的各种不实、侮辱的言论,对阿文的工作、生活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此,阿文在报警后,将阿豪诉至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阿豪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7月25日,顺德区公安局查明事实后,对阿豪在微信群里发布侮辱阿文的文字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6日。
同年,8月23日阿豪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
法院判决
针对阿豪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豪于2019年3月27日故意损坏阿文的车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阿豪有期徒刑七个月。
针对阿豪侵犯阿文名誉权的行为,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豪为达到泄愤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并将捏造的内容公开发布在朋友圈,对阿文进行诋毁及侮辱,引起多人评论,导致阿文的社会评价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阿豪向阿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也有规定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如——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顺德普法微信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