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讯(记者/陈志健 通讯员/周雪芬 摄影报道)近日,里水镇数字城管中心收到市民投诉,反映里水镇夏塘路某小区住户存在犬只未办理备案登记及伤人情况,里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队)按照《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事件进行协调跟进,并做好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事情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伤人犬只并未办理犬只备案登记,而事发当日犬主在搭乘电梯时由于未有怀抱犬只及收紧犬绳,犬只亦未有戴嘴套,导致犬只在电梯开门时突然窜出,轻微咬伤一住户,引起该住户的投诉。
里水镇数字城管中心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队),综合行政执法办(队)工作人员及时到场跟进,对该户养犬人进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同时指导其依法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及线上办理登记备案,明确养犬行为规范。

里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队)工作人员到场,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协商工作。
至于犬只伤人问题,公安部门此前已介入调查处理,但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的处理态度,以犬只有伤人记录,希望对被投诉人的犬只进行妥善处置,并以犬只外出未戴嘴套问题为由进行再次投诉。
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里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队)工作人员多次到场调查情况,开展双方调解协商工作,向犬主解读《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犬只伤人后的处理流程及处罚条款,明晰相关部门职能。经过执法人员耐心劝导及宣传教育,现双方已达成协商,犬主承诺严格遵守文明养犬的相关要求,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而受伤住户亦已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接受了道歉和赔偿。在里水数字城管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办(队)的积极跟进下,此次投诉案件圆满解决。

里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队)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文明养犬宣传,并指导其依法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及线上办理登记备案。
里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事件既体现出人性化执法的一面,亦展现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后养犬行为有法可依,解决了执法模糊不清的情况,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养犬环境。
里水执法部门呼吁,广大市民要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通过规范养犬行为,让养犬赢得更多快乐、尊重和友谊。
链接: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以及犬只伤人后的处理流程及处罚条款均有明确规定: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指导和协助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指导和监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协助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的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通知被伤害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并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并立即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免疫情况进行核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掌握的犬只伤人情况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载入犬只管理电子档案。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养犬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