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高明人:建筑因历史原因难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咋办?申报补办指引来了

高明区部分建筑因历史原因,难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早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专门出台相关意见,帮助化解此类问题。记者今日(8日)获悉,与意见配套的工作指引已经印发,申报补办手续有了清晰指引。

根据工作指引,凡在2018年4月1日前已竣工,但未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建设单位都可以持土地证和补办申请书(模版可在区政府网站下载)到所属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提出申请。区、镇两级审批机构将仔细研究企业、群众提供的申请材料,并将审批结果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如果顺利拿到同意补办的批文后,申请人还需到区住建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或西江新城等部门完善一系列手续。这些手续包括:工程情况登记、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手续、排水许可手续、人防手续、环保手续、测绘报告手续、公安门牌证明等等。

只有当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完善了各部门审查意见,并接受相关处罚以后,才可以持相关资料到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申请权籍调查,然后到所属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违法建设处罚的类别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落实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出台的工作指引是对之前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过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晰申报流程,帮助报建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解决“登记难”历史遗留问题。

(附)需要完善的手续和处罚情形一览:

(一)对工程情况登记、质量安全鉴定结论备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手续的完善,由区住建水利局负责审核。

1.工程情况登记所需材料:

《佛山市高明区已建建筑工程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所有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人代码证或业主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申请书(须经所属镇、街道同意,加具意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符合城乡规划功能要求”的规划意见;与有资质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完整的工程项目竣工图。

2.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必须委托经市住建局公示目录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房屋鉴定的深度及要求应按照省、市及区的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实施。鉴定完成后,由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

经鉴定,建筑结构不安全,需要加固补强的,必须重新补强,并经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重新出具鉴定结果;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加固补强后也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补办相关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在我市诚信登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消防手续的完善。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规划报建资料等向区住建部门申请补办消防手续。并符合如下要求:

1.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图纸设计,并取得消防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2.属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验收资料报送住建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上述工程范围外的一般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验收备案抽查,由住建部门出具验收备案意见;

3.具体可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三)排水许可手续的完善。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持相关资料到区住建和水利局排水管理股、各镇街或者西江新城申请办理。补办所需资料清单及指南由排水管理股提供。

(四)人防手续的完善。涉及需要办理人防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人防部门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五)环保手续的完善。涉及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六)测绘报告手续的完善。

1.委托测绘单位通过“佛山市联合测绘动态更新系统”申请“存量房业务”,下载原始数据,若地形地貌有变化需按系统要求进行数据更新入库。

2.按存量房业务成果标准要求生成宗地图、房产测量报告、房地产幢(分户)平面图等成果,经区测绘队质检通过加盖质检章后方可用于不动产确权登记。

3.通过质检后的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通过“佛山市联合测绘动态更新系统”按“存量房业务”流程要求上传,用于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

(七)公安分局出具的公安门牌证明。

(八)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罚标准。

1.区城管执法局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罚类别及标准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

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区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区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区住建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工程,区住建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文/佛山日报记者李祥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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