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高明制定工作意见,保障代理权正确行使

近日,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区村(社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的工作意见》,规范村(社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行为,保障公民代理权的正确行使,切实防止违法公民代理问题的发生。

据介绍,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村(社区)为保护村民、居民利益,可以为村民、居民推荐法律知识水平高、诉讼能力强并经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的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公民代理制度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同时也为争议提供了更加人性化和多样化的解决途径,在促进矛盾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制度运行日久,部分公民利用某些方式转换自己的身份,以达到社区的标准线而获得被推荐的资格,相当数量的代理人并非属于委托人同一个基层组织内部的公民,甚至有的代理人可以轻易获取多个不同社区所出具的推荐材料,从而导致了公民代理权的滥用。

为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保障公民代理权的正确行使,切实防止违法公民代理问题的发生,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区村(社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的工作意见》(下简称《意见》),规范村(社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行为。

《意见》明确了推荐公民代理的条件、程序以及代理责任,其中在条件要求项目中明确,所推荐公民原则上为本村(社区)成员,且禁止为非本村(社区)成员推荐公民代理。此外,推荐公民代理需要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决定是否推荐。

区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制定,能够进一步明确村(社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的相关管理和监督责任。各村(社区)如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可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88882541)或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股(电话:888829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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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村(社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的工作意见》摘录

1.推荐公民代理的条件

村(社区)在推荐公民担任本村(社区)成员的诉讼代理人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所推荐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诉讼能力有充分的了解;

(二)所推荐公民已经与被代理人签订无偿代理协议;

(三)所推荐公民原则上为本村(社区)成员;

(四)所推荐公民不具有法律禁止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五)禁止为非本村(社区)成员推荐公民代理。

2.推荐公民代理的程序

村(社区)在推荐公民担任本村(社区)成员的诉讼代理人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决定是否推荐。决定前可向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或镇(街道)法庭、司法所征询意见,核实被推荐人是否具有法律禁止担任公民代理的情形。

3.推荐公民代理的责任

村(社区)书记(主任)作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本村(社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的领导、管理。镇(街道)法庭、检察室、司法所加强对本辖区村(社区)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行为的指导,协调解决村(社区)在推荐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代理行为的监督,对村(社区)违法出具公民代理推荐材料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委政法委汇报,由区委政法委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实施其他妨害司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文/佛山日报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贺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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