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编制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正式实施,成为国内首个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地方标准。
该标准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的基本要求、机构建设、调解提供过程、服务保障管理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的技术要求,创新提出了调解与仲裁对接的两种对接方式及对接流程。
其中标准明确,调解服务机构接到调解申请或委托等调解需求时,对符合调解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并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意愿征询书、调解申请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调解意愿征询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服务机构予以受理,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服务机构以不予受理结案,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其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对法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委托的调解案件,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取得联系而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
据了解,当前,越来越多的调解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纠纷当事人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求日趋旺盛。由于尚没有可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服务好坏缺少评价依据,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亟待制定标准引导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该标准的正式实施填补了上述空白,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化指引。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力度,着力推动标准落地实施,助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能力,积极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格局。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春妹 通讯员 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