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雇佣明知无高空作业资格的人员高空作业,但作业人员存在明显过错的,雇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雇佣无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高空清洁作业,不进行安全培训,也不提供防护用品,作业期间,出现一人坠楼死亡……近日,顺德检察院通报了这样一宗案例,雇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工人赤脚高空作业坠落死亡

不久前,顺德某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临时雇佣一批有多年高空作业经验(无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吉某等人,为某公司进行高空清洁作业。肖某为作业人员提供了清洁劳动工具,但未验证作业人员的高空作业资质,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为高处作业人员发放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

作业期间,吉某赤脚(未穿防滑鞋)爬到公司建筑物楼顶的天桥连廊顶部(天桥连廊顶部由全透明钢化玻璃铺设,宽度约3.5米,四周临空,没有安全防护,距离一楼地面约16.8米)擦洗钢化玻璃。不料,吉某在工作中失去重心,滑出玻璃顶棚,坠落至一楼地面死亡。

雇主消极履职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针对这起事故,雇主肖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引起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吉某在玻璃上清洁,脱下防滑雨鞋光脚作业,不慎滑倒坠落,是被害人自身过错导致其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被告人肖某虽然没有提供安全帽及安全绳,违反了相关规定,但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或者主要因素,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肖某作为雇主,其在高空作业中的消极履职行为导致被害人缺乏安全意识,引起事故发生,属于违反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引起事故发生,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责任。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肖某作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属于高空作业中的消极履职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害人未穿防滑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的前提是没有安全意识,也没有可使用的其他防护工具,而肖某作为雇主,违反安全管理法规,消极履行职责是导致被害人缺乏意识和防护措施的根本原因。被害人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在责任划分或者法院判决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但不应作为否定肖某刑事定罪问责的理由。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肖某当庭认罪,案发后积极民事赔偿责任,获得谅解,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文/珠江商报记者谢意 通讯员陈玉珊罗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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