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除废弃脚架角铁时,切割机产生的火花,点燃了仓库内的货物,火势很快蔓延开来,导致4家厂企“一窝烧”,经济损失超1700万。这起安全生产事故就发生在南海里水,经南海法院审理,被告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及其儿子小曾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A公司西侧厂房铺设煤气管。
现场,曾某某在没有作业操作证、没有预先做好安全生产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动手磨砂轮机切割A公司厂房与B公司仓库之间铁皮隔墙上的脚架角铁。期间,切割机产生火花溅落到B公司仓库内并引燃货物,后致使A公司厂房、B公司仓库、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D装饰材料厂厂房均被大火烧毁。
事故发生后,曾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以上四间公司、厂房因火灾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合共1748万余元。
2020年1月15日,曾某某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南海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
南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曾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确认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曾某某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重处罚。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杨慧 通讯员 南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