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一企业未“按证排污”被罚21.7万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三水开出首张罚单!

佛山日报讯 记者何艳纯 通讯员薛竹梅报道:近日,三水区一企业因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行为,3张罚单合计处以21.7万元罚款。这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三水首次针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今年5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对一家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国家排污许可证上要求记录的“生产设施及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亦无法提供今年第一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监测单位资质、人员上岗证、仪器校准证书以及原始监测记录和公开记录。同时,该企业未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记录及上传执行报告。

由于上述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处以21.7万元罚款。

这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三水首次针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协同推动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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