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南府〔2020〕41号),围绕“实施贴息降本”等重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企业目录库、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且自申报当年起前三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成功申报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贷款贴息方式)的,按其所获得省级贴息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年度奖励最高1000万元。申报企业同一项目所获得的省贷款贴息及区配套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该项目年度实际利息支出金额。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区经济促进局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发布申报通知,由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通知名单内企业申报。
(二)名单内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通过后,递交至区经济促进局审核。
(四)区经济促进局审核通过后,就扶持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公示结束后,区经济促进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给企业。
(六)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参照区经济促进局的审核结果,按照有关扶持资金审核划拨程序,将扶持资金中镇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就扶持名单进行公示。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保障;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当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扶持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