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南府〔2020〕41号),围绕“融资风险补偿”等重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企业目录库、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且自申报当年起前三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对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融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单笔融资项目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3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受保企业贴息申请表(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须提供);
(三)最近两年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
(五)银行发放贷款凭证、企业还款凭证;
(六)每期结息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汇总表;
(七)融资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专项资金管理人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复核,重点核定贴息金额,并确定扶持奖补项目名单及金额;
(三)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定扶持奖补项目名单及金额;
(四)扶持奖补项目名单及金额经区经济促进局党组会议或领导办会议讨论并通过后,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给企业。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就扶持名单进行公示。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保障;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当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扶持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等均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受保企业贴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