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其他篇|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工改工’”的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南府〔2020〕41号),为加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明确对培育企业“工改工”项目房屋产权分割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期内,已纳入“十百千”培育企业目录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纳入南海区“三旧”改造范围或村级工业园改造范围“工改工”项目的房屋产权分割。

一、“工改工”项目房屋产权分割的基本规定

培育企业利用其已办证出让性质的国有工业用地进行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可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培育企业申请增加容积率和产权分割销售的,无需补缴地价款。

二、申请产权分割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

(二)纳入南海区“三旧”改造范围或村级工业园改造范围。项目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且改造后的容积率不低于2.0。

(三)产业主题鲜明。属于孵化器、加速器、总部经济、工业大厦等具备高标准厂房功能的项目。高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具有通用性高、配套性好、集约性强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微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的多层建筑。

三、产权分割项目管理要求和规划设计要求

(一)产业项目的建(构)筑物由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组成。项目须明确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组成比例、产业用房销售与自留比例。

(二)产业用房指主要用于研发、生产的不带有居住性质的房屋,分为分拆销售和自留两部分:可分拆销售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全部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的85%,自留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全部产业用房地上建筑面积的15%。自留的产业用房应集中配置,且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

(三)配套用房指为服务生产工作而需配套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设施。配套用房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全部由培育企业自持。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且不得改变规划用途。

(四)在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产业用房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基本单元标准不小于300平方米。

(五)分割销售的产业用房应用于引进确定主题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产业集聚相关的企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把关。

(六)产权分割项目参照房地产项目管理,由住建水利部门按照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销售手续。

四、培育企业申请产权分割的程序

(一)培育企业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用地(房屋产权分割)的申请。

(二)镇(街道)城市更新办公室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培育企业等拟定用地方案,提交镇街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方案的内容包括:坐落四至、用地规模、土地用途、拟定容积率、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标准、产值要求、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组成比例、产业用房销售与自留比例、监管要求,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函征求产业准入联审会议成员单位(区发改、经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税务等部门)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文请示区政府,并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四)经区政府同意的,监管单位(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培育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部门对该产业项目的供后监管要求。

以上流程也可融入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一并办理。

五、本细则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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