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受保企业贴息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简称贴息资金)每年由区经济促进局向区财政编报预算。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申请贴息资金的范围为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且已偿还本息的贷款项目。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融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单笔融资项目贴息计算时间不得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贴息资金每年申报不少于4次,申报通知通过佛山扶持通网站发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佛山扶持通上申请通过后,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递交相应的纸质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受保企业贴息申请表(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须提供);
(三)最近两年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
(五)银行发放贷款凭证、企业还款凭证;
(六)每期结息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汇总表;
(七)融资使用情况报告;
(八)融资项目审核或备案证明材料。
第六条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一)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贴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检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相关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资金管理人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核定贴息金额,并确定扶持奖补项目名单及金额。
(三)监委办核定扶持奖补项目名单及金额。
(四)扶持奖补项目名单及金额经区经济促进局党组会议或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后,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给企业。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七条该贴息资金用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区经济促进局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八条贴息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企业通过审批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3年内(自项目备案之日起计算)不得将企业工商注册地迁离南海,否则自动失去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相关政策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南府〔2015〕2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受保企业贴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