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人才篇|关于实施南海“实习券”的工作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海大学生就业创业引导计划》的通知》(南人才〔2018〕1号)的有关精神,大力吸引更多大学生到南海参与社会实践,帮助大学生提高职业技能和增长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实现高质量的就业目标,现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到用人单位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活动的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或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具体分为A类和B类,A类为南海户籍大学生,B类为非南海户籍就读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大学生。(注:“双一流”建设高校由教育部命名,全国共140所,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8所)

南海籍的退役军人参照适用本办法,可适当放宽学历至高中(中专)。

第三条 在校大学生进用人单位实习,用人单位在按照本办法相应标准先行发放实习补助后,可向指定的人力资源类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申请相应额度的“实习券”,凭“实习券”向承办单位兑换相应的人力资源体系设计、企业咨询服务、政策解读及申报指导、培训服务、企业招聘、人才推荐等方面服务。

第四条 共青团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购买承办单位的服务,由承办单位负责在校大学生进用人单位实习的组织申报、服务回馈、监督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习券”申领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领“实习券”的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工商主体、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接收A类(南海区户籍)或B类(非南海区户籍,且在“双一流”建设高校就读)在校大学生到岗实习;

(三)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实习训练、管理工作;

(四)与实习大学生签订书面实习协议,购买相应的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五)能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接收A类或B类的在校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实习不少于4周,且分别给予了不低于1200元、1500元的实习补助,可以凭发放凭证及相关资料,向承办单位申领“实习券”。“实习券”申领标准如下:

1.每接收一位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实习的,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1500元的标准申领“实习券”;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家用人单位可申领的“实习券”累计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章 “实习券”申领流程

第七条 “实习券”的申领流程如下:

(一)报送计划。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开展实习前向承办单位报送实习计划及实习岗位。

(二)组织实习。用人单位按规范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岗实习,对实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签订正式实习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实习人员管理和教育,按时发放实习补助,并出具实习鉴定。

(三)提交资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开展实习工作并发放实习补助后,在实习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承办单位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四)审核。承办单位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备的,报给团区委审核。

(五)公示。团区委委托承办单位对申请单位审核情况等信息在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不给予“实习券”。

(六)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承办单位向用人单位发放“实习券”。

(七)兑换。用人单位凭“实习券”,向承办单位申请兑换相应额度的人力资源体系设计、企业咨询服务、政策解读及申报指导、培训服务、企业招聘、人才推荐等方面服务。“实习券”使用有效期为2年(自发放的次月起算),用人单位不得转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申请“实习券”时,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实习券”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团区委根据我区实际及财力情况将“实习券”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申报,区财政根据区政府批复安排预算,由团区委用于向承办单位购买“实习券”所含的人力资源体系设计、企业咨询服务、政策解读及申报指导、培训服务、企业招聘、人才推荐等服务。

第十条 “实习券”申领先到先得。在一个年度内,用人单位申请的“实习券”总额度超过本办法第九条的工作经费数额,承办单位将停止发放“实习券”。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博士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区内有关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团区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共青团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海“实习券”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青字〔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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