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禅政宣报道:黄某与人合资成立公司,通过拉拢同行、吸纳资金、招募业务人员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牟取高额非法利益。他与同伙属于恶势力组织吗?“套路贷”属于有组织犯罪吗?......近期,围绕市扫黑办工作部署,禅城区扫黑办发布一起“套路贷”案件,借助以案释法方式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人民群众反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营造群众参与打击反有组织犯罪的浓厚氛围。
2011年至2017年间,黄某与黎某共同出资成立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与谢某文以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又与钟某等人经营的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再与霍某坚等人的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资金放贷业务。
后经侦查机关发现,黄某拉拢同行、吸纳资金、招募业务人员,以这些公司为依托,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不断壮大业务规模和社会影响力,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涉嫌犯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诬告陷害罪等罪名。
那么,该犯罪集团的行为属于有组织犯罪吗?禅城区人民法院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内容进行案件剖析,指出该犯罪集团经营“套路贷”过程中多次实施了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多名群众、多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惨重。而且,该犯罪集团还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诬告陷害欠款被害人以牟取非法利益。因此,该犯罪集团的行为已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并损害司法公信力,构成恶势力组织,该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属于有组织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犯罪集团成员无视国法,以各公司为依托,利用“套路贷”方式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指使、安排其它被告人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黎某、谢某文为该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其他案犯为该犯罪集团一般成员。
该案经一审、二审,现已结案。各被告人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其中首要分子黄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二年;主要成员黎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谢某文判处了有期徒刑七年;其它参与人员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至此,该案中所有从事有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均受到了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