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愧疚,对生产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并严格执行相关环保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此,就本厂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近日,顺德容桂一企业在《佛山日报》刊登了一则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承诺书中,该公司就此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致歉,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刊登截图
据了解,2022年3月11日,容桂街道办事处环保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从事塑料制品业项目的生产,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责令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拟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该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主动配合整改,积极补办环保手续,提交道歉承诺申请书并在《佛山日报》上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结合其及时改正、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等情况,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应交罚款从三十六万元减轻至二十万元。
据统计,截止到5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共收到2宗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已作出处罚决定降低处罚金额的案件有2宗,降低罚款金额达二十四万元。
据了解,主动向环境违法企业落实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是容桂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的一次工作实践。秉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有利于推动环境违法者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扩大,有利于缓解道歉承诺守法者的经济压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相关负责人表示。
相关链接
2022年1月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不适用本制度。
文/佛山日报记者杨婷 通讯员顺环宣、容环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