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记者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日前佛山市出台《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固废污染防治工作,进而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出台规章条例
实现各方法治监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高度重视。”谈及条例出台的背景,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作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之一,佛山需要通过细化上位法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创新管理机制,为佛山市固体废物管理提供更科学、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制支撑。
据介绍,当前佛山市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其中不仅固废处理能力仍存在缺口和结构性不平衡、精细化管理亟待进一步规范化,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程度也不高,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需要具体的规则指引。

按照《条例》规定,不同职能部门针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将分别牵头建立收集网络,强化对产废端的接收能力建设。
同时,各部门固体废物管理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薄弱,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少、技术力量不强、监测鉴别能力不足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国家的环境管理要求越来越严格、社会对环保的期望越来越高的背景下,仅仅依靠行政执法的裁量来贯彻国家、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难以解决上述问题,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中合规处理压力、风险预防压力日益凸显,亟须制度上的破解方案。
针对佛山市不同类别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存在缺口和结构性不平衡的问题,《条例》从前端收集、末端治理、协同处置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条例》要求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建设,优化末端治理布局,补齐能力短板。同时,不同职能部门针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分别牵头建立收集网络,强化对产废端的接收能力建设。
《条例》还明确要求建立部门协调和协同应急机制,进一步强化类别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但是性质相近、处理工艺可包容的固体废物间协同处理处置能力,及时响应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应急处置需求,避免造成环境损害。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指出,当前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仍有待提升,上位法多从产废者、末端治理及无害化处置方面提出严格监管要求,而《条例》创新地与国家“无废城市”建设理念以及佛山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紧密衔接,不仅理清不同类别固体废物防治污染措施要求,保持产废端与收集网络、末端治理能力的衔接,提升固体废物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水平,还重点突出“资源化”方向,创新地规定了综合利用的制度规则、技术应用、市场推广、监测监管等保障体系管理内容,促进佛山市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动佛山市绿色转型。
强化各方责任
确保固废处置合规
固体废物管理涉及政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分别对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或者固体废物的不同环节进行管理。《条例》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不同类别固体废物及不同环节的部门职责与管理规则,实现佛山市固体废物全过程、全链条管理环节的衔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其中,《条例》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广先进适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急管理部门则对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条例》还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主要成分及含量、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除了对部门职责进行明晰外,《条例》还细化了固废生产以及处置企业防治和管理要求,指出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将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则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信息,禁止将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相关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文/佛山日报记者宋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