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网信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网上乱象丛生、阵地沦陷、被动挨打的状况。
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是一个长期过程、一项系统工程。在看到互联网总体向好的同时,也要正视当前网络还存在网络新业态野蛮生长、网络暴力、谣言等有害信息未曾杜绝,网上颓废落后文化、错误腐朽思想仍有传播渠道,网络攻击、窃密、诽谤、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及网上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网络赌博、黑色产业未被连根铲除等等,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冲突的问题。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我们要按中央部署“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在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进程中,同步有效治理互联网领域,必须把好“整体脉”、开好“地市方”。
笔者认为,当前出现以上互联网领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一些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疏于学习,对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条文内容处于“不知不觉”“后知后觉”状态;一些则在“身份虚拟性”加持下,综合考量“流量资本收益”与“违法现实成本”,持“法不责众”侥幸心态,铤而走险、越线、破界,酿成“合意则取”“不合则违”等选择性守法习惯,“该守不守”“见怪不怪”出现传染、同化苗头。
二是网络监管未形成具有强震慑力的联惩联处合力。互联网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在治理理念、方法、工具、技术支撑、法治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细化完善的“颗粒度”仍然未能满足实际监管需要,多头共管、职能交叉、执法空白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当前网络行政执法资源在地级市相对薄弱的现状,未能形成让监管“长牙齿”、让责任主体“长记性”的强震慑效应,一定程度影响了管理效果。
三是常态化、低成本地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纳入惩戒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开展征求意见,但对于日常尚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标准,却高频存在轻微违法违规的主体,并没有纳入明晰的规制范围内。如何通过制度机制建设,常态化、低行政成本地将有上述行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纳入惩戒与激励范畴,形成良性循环,对负责执行“最后一米”的地市层面而言,是一个值得解决,以有效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的现实课题。
互联网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之治需亮“利剑”,互联网寰宇之清需出“重拳”。要加强互联网领域整治,可结合实际加强几方面工作:
首先,加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打造网信法治宣传教育的贴心模式,善用网民喜闻乐见的传播形式提升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分类分级定制普法“套餐”,重点围绕流量造假、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虚假信息等互联网“难病顽疾”问题加强法治宣传,积极引导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其次,建立联合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包括法律、规则和道德等治理手段,构建立体互动、协同运作、综合施策的互联网领域乱象治理体系,提高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管理的针对性、专业性、公平性,确保管得住、服务优、用得好。最后,探索建立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设置“红绿灯”,分领域、分类别、分等级进行管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等级的认定、修复、应用等管理,倡导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合法、合规、优质的服务,让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后实现“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的转变。
文/何家达、王鑫作者单位:中共佛山市委网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