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事关每个人的健康安全
切不可心存侥幸!
广东一男子因顶替他人做核酸被行政拘留
7月24日晚,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华社区核酸检测采样点发现了一名冒名顶替他人做核酸采样的人员。
据了解,核酸采样点工作人员在检查粤核酸码时,发现一名男子所出示的信息显示为一名女子。在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核实信息时,该名男子神色异常,不仅一直不愿意出示,且报错身份证号码。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其拿出个人社保卡,经核对后确认其代替他人做核酸采样。随后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该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民警调查发现,该男子因女友不便外出,他则顶替女友做核酸。目前,警方对该名男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温馨提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到10天的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被冒名的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患者,那么冒名的人将涉嫌《刑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顶替他人做核酸采样,违了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还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