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有力推进平安佛山和平安高明建设,结合市有关文件及高明区实际,高明区正式出台《佛山市高明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中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区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具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给予通报嘉奖和颁发奖金的表彰或者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依据鉴定结果就高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抚恤奖金最低为2000元,最高达30万元。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和援助。发现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
《办法》指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办法》还分不同情况明确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上的责任,明确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医疗保障问题,明确了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就读院校安排、学费和住宿费保障问题,并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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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申请、举荐注意事项: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行为;
(四)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行为;
(五)治安联防员、辅警、保安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遇暴力抗法,与违法犯罪嫌疑人搏斗,遇治安灾害事故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基本情况;
(四)见证单位、个人的见证材料;
(五)受益人或受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见证材料;
(六)行为人伤亡的,一并提供行为人的伤残鉴定或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依据鉴定结果就高发放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2000元;
(二)造成轻微伤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
(三)造成轻伤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5000至2万元;
对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强烈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2万元;
(四)造成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1万至5万元;
(五)造成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3万至10万元;
(六)造成完全丧失劳动力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20万元;
(七)造成牺牲的,颁发抚恤奖金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七条 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佛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相关程序申请市级奖励。
文/佛山日报记者谢文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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