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南海区出台《关于开展“三券”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紧跟着发布了三券的核心制度,分别是《佛山市南海区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房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绿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随着这三份文件政策推出,进一步规范“三券”使用,加快实现各类用地腾挪和集中归并。
所谓的三券,指的是地券、房券和绿券。珠江时报记者梳理以上的三份文件政策发现,三类券的创设各有亮点。其中,地券创设区级地券周转“指标池”,镇街可按拆旧复垦立项面积的50%向区级“指标池”申请周转指标先行建设,后续再通过腾退复垦产生指标后归还。
“通过腾退复垦产生的地券,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将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等拆分使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券通过探索指标分离管理。有效地实现国土空间腾挪、土地集中归并。
具体的地券操作指引有哪些?一起来画重点啦!
地券操作细则
一、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复垦?
1、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复垦的,涉及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的部分,须按照不少于项目区涉及总户数的50%进行入户民意调查,并且必须获得80%以上的调查对象同意,如涉及宅基地,须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人本人同意;
使用权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可采用会议审议表决形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取得复垦项目同意书后,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向所在镇(街道)提出复垦申请,明确复垦范围,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复垦主体时,复垦主体向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复垦申请,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复垦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块调查,符合复垦条件的由各镇(街道)编制复垦方案并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复垦主体为镇(街道)时,由各镇(街道)直接编制复垦方案报区自然资源部门。
3、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复垦方案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按意见修改完善后以镇(街道)名义再次提交。
4、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批复后,将复垦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居)委会公告栏等媒介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自然日。
5、公告结束后,由复垦主体按方案开展复垦工作。复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二、复垦地块如何验收?
6、项目竣工后,由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分别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相关验收标准组织镇(街道)级初验和区级验收。初验合格的,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将初验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7、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后,由原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后,由所属镇(街道)进行管理。复垦后的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使用,擅自建设或破坏种植条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产生的地券如何管理?
8、复垦项目验收合格,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备案后产生地券。地券可以镇街内自用、区内镇街协商转让、区内公开交易。
9、区自然资源部门设立区级地券周转“指标池”,复垦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各镇(街道)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地券周转指标,申请的地券周转指标面积不大于复垦项目立项面积的50%,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项目用地需求下达所需的地券周转指标。并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10、仅产生地券的,地券原则上归复垦主体持有,由复垦主体按协议约定返还实施主体复垦成本或其他约定收益。
同一地块复垦,同时产生地券和房券的,实行两券不叠加发放原则,在权益不受损、收益可持续前提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优先选择房券,地券归政府持有,以补充产业保障房的用地指标和资金需求。
11、地券镇街内自用,由复垦地块所在镇(街道)与地券持有人协商,在优先保障复垦地块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民生、公益类乡村振兴项目所需地券后,节余部分可以由所在镇(街道)以不低于保护价的价格购买地券用于镇(街道)内其他项目建设。
12、区内镇街协商转让地券的,应由地券持有人委托所在镇(街道)与意向购买镇(街道)进行协商,地券转让价格不应低于最低保护价,并在区自然资源部门见证下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未经见证的,区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用地指标调整。
13、地券公开交易,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公开交易平台,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参考广东省复垦指标网上交易平台规则或以拍卖方式组织公开交易。
14、通过区公开交易平台交易的地券设定最低保护价,最低保护价为通过复垦产生各项指标的叠加价格。建设用地指标30万元/亩,建设用地规模20万元/亩,耕地数量指标10万元/亩,水田指标30万元/亩。地券交易最低保护价原则上根据上级文件和指标调剂市场行情三至五年调整一次,由区人民政府公布调整价格并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四、地券如何使用?
15、地券使用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申请的地券周转指标需严格用于申请地券周转指标时的拟建项目,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
16、地券形成或交易成功后一年内,地券持有方应落实地券使用并组织办理用地手续。
17、允许多个项目或同一项目复垦地块产生的地券对应一个或多个地块使用,使用地块可以跨镇(街道)实施。开展复垦方案编制的同时,可以一并落实地券意向使用地块。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黄婷 通讯员 孔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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