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见习记者陆雨明 通讯员李志华报道:10月19日上午,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组织开展餐饮业燃气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主要围绕区内餐饮企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在用餐区域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打边炉”、居民用户燃气热水器安装等方面开展排查,提高餐饮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
当日上午,区住建局联合其他区直相关部门,对西南街道的餐饮企业和居民用户的燃气安全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排查,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液化石油气罐安放、燃气热水器安装等方面,对燃气胶管老化龟裂、阀门锈蚀、室内可燃性材质以及燃气阀门双通接头等情况进行仔细检查。同时,向餐饮企业和居民用户讲解燃气使用相关隐患行为和排查消除隐患的知识。
据悉,2021年以来,三水从严从实抓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今年前三季度,全区累计共出动11.94万人次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其中,在燃气热水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累计出动11.41万人次,排查房屋14.94万间;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巡查行动,累计出动0.41万人次,排查餐饮行业约4100多家。
今年7月,三水还启动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积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餐饮等事故高发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等多项工作。该行动将持续至10月底,旨在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推动全区燃气行业整体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水区住建局燃气发展和监管股负责人表示,随着天气逐渐由热转凉,商业餐饮在就餐区域使用火锅煮食的情况也会增多,必须严防燃气事故。接下来,区住建局将保持“百日行动”以来的排查势头,继续开展有关安检服务,全面排查用气安全隐患,提高餐饮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
目前区内燃气相关隐患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处罚条文
(一)餐饮用户
1、隐患类型
(1)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安装的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家用装置代替工、商业用途);
(2)使用可调式阀门或双通接头;
(3)超量储存气瓶;
(4)在有气瓶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在用餐区域放置液化石油气罐;
(6)燃气管道超2米或者管道穿越砖砌墙壁;
(7)在同一房间(空间)区域内同时使用(存放)两种或以上气体燃料的。
2、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第(八)款: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方面的法律条文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中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对生产的非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必须在产品上加贴警示性标签,说明该产品禁止用于洗澡。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对于居民使用不符合安全的燃气燃烧炉具的行为,我们的城镇燃气一旦在入户安检发现用户存在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应停止向该用户进行供气,待用户整改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后再行供气。
(三)对供气企业方面的法律条文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