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10月10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助力困难群工作精准脱贫,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市民政局日前正式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旨在通过为困难群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方式,降低其养老负担,享受社会发展红利。
“我们将为困难群众按30元/人月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称,《办法》中明确规定,将为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在享受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期间,且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等困难群众,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并享受全额财政参保补贴。
据了解,对于集中参保对象,2018年11月底前,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困难群众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而对于每月参保对象,2018年12月起,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为每月新增和推出的困难群工作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停保登记业务。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并由各区按其现行渠道进行资金申请和划拨。
编辑丨王琦玥